廣西16歲少年為救母砍傷打人者!檢察院:正當防衛,不起訴

在看到母親被人毆打之後,

廣西16歲的少年黃某某用菜刀將打人者砍傷。

後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將其移送到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

審查起訴。

近日,

“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該案件。

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

黃某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

決定對其不起訴。

廣西16歲少年為救母砍傷打人者!檢察院:正當防衛,不起訴

案情回顧

據瞭解,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年幼喪父, 2012年隨其母親蘇某某到東興與被害人滕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春節前夕,蘇某某與滕某某因鎖事鬧矛盾,遂帶黃某某回防城居住,期間,滕某某多次到蘇家要求蘇某某跟其回東興,均遭拒絕。同年4月13日19時30分許,滕某某再次登門叫蘇某某跟其回家,二人遂起爭執,滕某某將蘇某某拖拉出家門外騎在其身上對其進行毆打。黃某某見狀即拉扯、抓撓、拳打滕某某,欲將其拉開,無果後,聽其母親呼叫救命並讓其回家拿菜刀,黃某某便取來菜刀將滕某某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傷。經鑑定,滕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後,迅速審查了全部證據材料,向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及證人核實了案件事實及情節,還了解到黃某某隨母在滕某某家生活期間,“一家人”能和睦相處,滕某某待黃某某視同己出,疼愛有加,黃某某對滕某某亦無偏見、仇恨,不存在藉機傷害的動機和目的。

結合全案事實及證據,辦案檢察官認為:

黃某某在其母親正在受到滕某某的不法侵害,經其推拉、抓撓、徒手捶打仍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持菜刀將滕某某砍傷的行為,屬於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對不法侵害人騰某某造成了損害,但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黃某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對黃某某不起訴。

2019年9月23日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舉行了宣佈儀式。宣佈儀式會上,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圍繞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並對黃某某進行了相關的法治教育,引導其在今後的生活中,如何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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