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這個惡霸村主任將面臨正義審判

日前,中國檢察網公開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張某某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案的案件起訴書。

滕州這個惡霸村主任將面臨正義審判

據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滕州市***鎮***村原村主任,住滕州市**鎮**村**號。因涉嫌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於2018年1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於2018年2月13日經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住山東省滕州市**鎮**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經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偽造人民團體印章、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張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因案情重大、複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27日,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1日,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

滕州這個惡霸村主任將面臨正義審判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張某甲以拒不讓華潤燃氣公司施工為由,向華潤燃氣公司在**村鋪設燃氣管道的施工負責人蔣某某強行索要提成款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書證,證人張某丙、侯某某證言,被害人蔣某某陳述,被告人張某甲供述。

2.2015年2月6日17時許,在滕州市**鎮**村村委會辦公室內,被告人張某甲因索要工程管理費與被害人宋某某發生衝突,後張某甲電話喊來張某乙幫忙。張某乙到村委會用茶杯將被害人宋某某面部砸傷。經法醫學鑑定,宋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書證,鑑定意見,證人張某丙、付某某證言,被害人宋某某陳述,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供述和辯解。

3.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村主任期間,多次利用其擔任村主任職務之便,私自收取、節流村集體土地租金、管理費用等共計137800元。詳情如下:

(1)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張某甲利用其作為村主任職務之便,在滕州市牧工商終止原承包43畝地合同時,由滕州市牧工商一次性給付補償114000元,其在上交村集體入賬時卻隱瞞真相,僅上交村集體補償金94600元,餘款補償土地復墾費47300元未上交村集體入賬,被張某甲直接用於其五弟張某某幼兒園工程建設,而用於復墾的40000元費用卻在村集體做了列支記賬處理。

(2)2014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利用其擔任村主任職務之便,將該村原由滕州市牧工商承包的43畝土地,轉租給張某和楊某某。私自收取承包人張某上交的土地租金55100元、楊某某上交的土地租金32400元后故意不計入村集體收入,在鎮紀委接受調查具結其間,仍拒不承認其存有收入不記賬行為。

(3)2017年9月,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村主任期間,以柴胡店鎮礦機場張某某佔用該村排水管名義,收取張某某3000元管理費,但未上交村集體做收入記賬,被其個人佔有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搜查筆錄,鑑定意見,證人張某某、楊某某、張某丁四人證言,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和辯解。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將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費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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