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助友“跑路”犯窩藏罪獲刑

男子鄒某飛、鄒某州、黃某和廖某明知好友犯罪,仍幫助好友逃匿以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查。近日,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以窩藏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分別判處鄒某飛、鄒某州、廖某拘役四個月。

2018年3月18日,鄒某金(已判刑)酒後用匕首將正在執勤的一名交警捅傷。21時許,被告人鄒某飛、鄒某州、黃某、廖某在黃某店裡接到鄒某金電話,四人得知鄒某金用匕首捅傷交警之事後,由鄒某州駕駛商務車同黃某三人將鄒某金帶至贛州市南康區龍嶺鎮某村一家修理廠。期間,廖某幫鄒某金購買了本子用於記錄電話,鄒某飛幫鄒某金購買了一部手機及充電器,並交給鄒某金現金200元。當晚,鄒某金騎摩托車從修理廠逃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黃某等四人明知鄒某金犯罪仍幫助其逃匿,且鄒某飛還為其提供財物,四人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鄒某飛、黃某、廖某、鄒某州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四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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