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答覆:公民訴訟代理人不可跨社區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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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關於付桂菊提出的公民代理人資格審核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本條文中的被推薦對象應限定在“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公民”或“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公民”,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當事人所在社區一般應推薦瞭解案件情況或具備法律知識的公民代理案件。一審法院以付桂菊與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羅吉並非同一社區公民或同一單位同事為由,對代理人身份不予認可,於法有據。【(2017)最高法行申9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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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公民代理訴訟,是為了保護與之有密切聯繫的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限於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居民、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本案中,胡俊龍等4人稱劉文祥與其是朋友關係,不在同一村,故不符合上述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劉文祥不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並無不當。【(2018)最高法行申2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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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兩相對照,現行行政訴訟法對公民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予以了限制,明確只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公民代理訴訟,是為了保護與之有密切聯繫的當事人的利益,其只有基於對本社區、本單位人員專業知識、訴訟能力、道德品行的瞭解,才有足夠理由作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基於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漢語正常文意,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限於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居民、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本案徐如綱所在社區為南京市鼓樓區XXXX辦事處XXX社區居委會,其委託的楊易明住址為四川省營山縣,與其並不在同一社區,徐如綱所在社區推薦楊易明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二審法院認定楊易明不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並無不當。【(2017)最高法行申4774號】

案例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委託公民代理,應當由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之所以強調由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是因為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對被推薦的公民比較瞭解。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本社區、本單位、本社會團體內部人員,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更符合“推薦”的立法本意。如果允許推薦外部人員,或者完全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推薦,將導致公民代理過於泛化,也失去了“推薦”的應有之意。本案中,上訴人田明華戶籍地以及××居住地均在南京市,田明華所在社區推薦的楊易明系四川人,非本社區人員,原審法院認為楊易明不具有代理資格並無不當,故田明華主張原審法院未准許楊易明代理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017)蘇行終794號】

案例五

原告對該院2013年7月16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訴訟代理的通知》第四條提出異議,認為本院曲解法律,限制了其它公民的代理權限。該院認為,在《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它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雖然法律有“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它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但是對於其它公民在何種情況下可經人民法院許可代理訴訟法律並未明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該條對公民代理訴訟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以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委託其它公民代理訴訟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本案中陳文忠既非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原告的近親屬,又非原告所在社區、單位或者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社區、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民,故原告委託陳文忠為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不予許可。【(2014)湘高法行終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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