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銀川市金鳳區肖寧合等人涉惡案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銀川市金鳳區肖寧合等人涉惡案二審宣判

庭審現場

  2019年11月1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肖寧合、曹寧等人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一案進行終審宣判,依法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肖寧合、曹寧、曹通、沈鵬、包樂、李剛、盧帆7人部分或共同糾集在一起,對外虛假宣傳,以民間借貸為由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

  金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肖寧合等7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維持原判!銀川市金鳳區肖寧合等人涉惡案二審宣判

庭審現場

  金鳳區人民法院宣判後,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肖寧和、曹寧、曹通提出上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寧合、曹寧、曹通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零用貸”“空放”貸等進行虛假宣傳,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多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適當。遂依法作出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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