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不是無主物 財迷心竅“撿走”獲刑

 對於物品的歸屬問題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糾紛,很多案子都是行為人主觀認為撿了“無主物”,後私自將其佔有,不按規定歸還或上交,最終觸犯法律。“我已經退贓了,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近日,經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朱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9年1月21日21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盜運煤礦煤矸石。辦案民警趕赴現場,對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朱某依法傳訊。

  “我從小就在山下長大,煤矸石是煤礦產生的廢料,我看一直在山上廢棄著,以為沒人要了,就安排人用挖機和貨車拖了一些,賣給他人用於鋪路等。”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間,朱某先後3次通過僱傭貨車、自己開挖機裝車運送的方式,“撿走”煤礦廠外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共計344.12噸。

  朱某以為這些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是廢品,可以隨意“撿走”,可沒想到其實這些煤矸石並非“無主物”。

  經檢察機關審查,該案涉及的煤矸石系當地煤礦廠所有,雖然露天堆放,但並非煤礦廠已經喪失對其所有權,這些煤矸石不僅是“有主物”,而且屬於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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