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薅羊毛”只是佔小便宜?你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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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網站主播組織網絡大軍“薅羊毛”,導致網店關門的事件引爆網絡。淘寶店家“果小云”誤將26元4500克的臍橙寫成了4500斤,某網站博主“路人A-”鑽了這個漏洞,直播時號召粉絲去“薅羊毛”。一晚上訂單量達到了近20萬,涉及金額700萬,直接導致該網店關門並下架所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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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引發網絡輿論一陣譁然,對惡意引導下單的組織者予以譴責,有網友調侃“這不是薅羊毛,這是直接殺羊”,事後雖爆出該網店涉嫌抄襲,但不能否認惡意“薅羊毛”行為的不對之處,更是引發了網友對該事件背後的情理和法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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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薅羊毛”?

薅羊毛源於春晚小品中白雲大媽的“薅羊毛織毛衣”的做法,被定義為“薅羊毛”。現指以年輕人為主的群體,蒐集各個銀行及各類商家的優惠信息,如拼車軟件送代金券、點餐減免活動、免費送話費充流量等,在網絡和朋友圈子中廣為傳播,都被稱為薅羊毛。

以為“薅羊毛”只是佔小便宜?你錯了!

“薅羊毛”原本是一種利用商家的優惠政策下單交易且得到實惠的正當行為,為什麼在這個“果小云”事件中會引起網友譴責呢?背後又存在哪些我們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法律依據是什麼?

“薅羊毛”是網絡交易衍生的產物,屬於買賣雙方在網絡達成的買賣合同或者有償服務合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法第三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薅羊毛”達成的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也就是說該事件中買方在下單付款後,雙方買賣合同即達成。

該合同是否該得到履行?

在商家發現失誤後,立刻道歉“對不起,我真的累了,給您跪下了”,希望網友能申請退款。可見該合同中設置的促銷信息不是賣家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怎樣界定重大誤解?

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對行為的主要內容如合同性質、合同相對方、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履行地點等構成重大誤解,且這些誤解足以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該事件中,賣家是將4500克錯寫成了4500斤,屬於對合同中的數量存在重大誤解,導致合同與賣家真實意思相違背,且若合同一旦成立並履行,則會使賣家損失利益。

檢察官提醒

事件最後,“路人A-”稱已經讓群裡下單的人申請退款了,並想給所有人道歉。幸運的是他獲得了網友的諒解,網友們紛紛表示:善良、理解、尊重才是我們應該做的。但近日報道的在校生因退款不退貨這樣的惡意“薅羊毛”方式而被起訴,以詐騙罪被法院判刑,把自己的前途都“薅”上了。別以為“薅羊毛”只是佔點小便宜,觸犯了法律,任何人都原諒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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