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 調整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必答題"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後該怎麼管

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 調整刑事責任年齡不是

宋英輝

  門診問題:

  對待犯了錯的未成年人,該怎麼管?如何懲治?懲罰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特殊權益之間,如何做到平衡?

  門診專家: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宋英輝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西安分所主任 方燕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檢察官 徐靜超

  專家觀點:

  ◇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沒有責任,更不意味著放任不管。

  ◇對未成年人簡單地施以刑法處罰,只能增加重犯率,解決問題,需要進行專業的行為干預。

  ◇當務之急是需要建立一套跟刑法相銜接的教育矯治體系,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但危害嚴重的行為等進行有效矯治。

  ◇關鍵是要把相關程序司法化,如設置專門的矯治機構進行專業化、針對性的心理和行為矯治,而不是像監獄一樣把他們關進去。

  遼寧大連,一名未滿14歲的男孩,殘忍地將一名10歲女孩殺害,由於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當地公安機關在法律範圍內,給其頂格處理——收容管教三年。

  這樣的處罰沒能平復公眾情緒:造成這樣嚴重的後果,能管教好嗎?付出了一個孩子生命的代價,管教三年的處罰對等嗎?輿論爭議的背後,還是那個不變的話題:對待犯了錯的未成年人,該怎麼管?如何懲治?

  爭議持續發酵的同時,一條與之相關的立法動態進入公眾視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回應社會關切,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

  修訂能否適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需求?懲罰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特殊權益之間,如何做到平衡?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契合社會的需求?

  犯了錯怎麼管怎麼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當數量,且呈現低齡化、低文化趨勢,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較高且呈現組織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傾向。”今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節目中透露。

  “涉案人員的年齡越來越小,我辦理的案件中年齡最小的只有10歲。”來自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徐靜超也有同樣感受。

  徐靜超做過統計,在她辦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罪名不僅包括盜竊、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等常見罪名,還有一些涉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比如有未成年人曾利用所學網絡技術攻破相關單位網站修改考試成績。

  按照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嚴重犯罪,才會負刑事責任。

  “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沒有責任,更不意味著放任不管。”徐靜超介紹說,依據法律法規,相關部門會考慮對這類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養、行政處罰、社會幫教、責令監護人加強管教等處理。其中,收容教養是法律框架內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最嚴厲的處罰措施。

  雖然有相應的處罰,但問題依然無法迴避。其中,收容教養在實踐中施行起來並不順暢:審批程序複雜、嚴格,不僅要求涉案情節嚴重,還要求監護人“放棄監護”或者“不能監護”,因此就必須做大量的取證工作,去認定監護人沒有管教能力或者監護人主動放棄監護,這給收容教養的適用帶來了很大限制。

  特別是,在客觀上,工讀學校數量不多,一些小城市甚至沒有專門的工讀學校。此外,工讀學校在收生範圍、入校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也不盡統一,有的工讀學校與職業教育相混同。“社會幫教沒有強制性,有些監護人對此認識不足,也會存在對幫教不太配合的情況。”徐靜超補充說。

  調整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必答題”

  “對未成年人簡單地施以刑法處罰,只能增加重犯率,解決問題,需要進行專業的行為干預。”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看來,未成年人正處於發育期,做事往往不考慮後果,這是身心發育不成熟的表現,隨著社會觀念的衝擊,特別是受家庭監護缺位、邊緣化、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響,更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歧路。

  “雖然表面上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打擊犯罪,但從根本上說,並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針對民眾關注較多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宋英輝表示,多個國家的研究證明,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會增加重犯率,相應地,受害人數量也會增加,社會將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

  “原則上還是要謹慎,個案不應該過分放大,但極端案例的出現,正是我們檢視社會現行制度漏洞的機會。”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說,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採取的是剛性推定,恰恰是這種剛性規定,某種程度上忽視了個案正義,借鑑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有利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矯治,也有利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方燕所說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舶來品,該規則將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視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他們知道惡性而實施危害行為,則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可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瞭解到,對這個概念也有人用“辨別能力規則”一詞進行表述:根據未成年人心智和道德的發育程度,在犯罪時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據此認識控制自己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在借鑑的過程中,要考慮可行性,用以保證司法機關進行‘惡意’認定時的公正性。”方燕強調,在認定時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應交由專門機構進行監督,以確保結果的客觀公正。

  徐靜超也表達了類似看法。她說,“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責任年齡的推定比較靈活,打破了一些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僵化規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值得借鑑”。不過,在適用時應當考量適用的罪名、年齡以及其他特殊程序方面的問題。

  但在宋英輝看來,“惡意補足年齡”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缺少“土壤”,並不適用。“‘惡意補足年齡’的前提是要有少年刑法,但是我們國家現在沒有,所以就沒有‘惡意補足年齡’的制度背景。”宋英輝解釋說,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據的刑法是以成年人為對象進行設計的,在適用刑事規則時,對未成年人採取了從輕、減輕處罰的刑事政策,所以,不存在“惡意補足年齡”的前提。

  “當務之急是需要建立一套跟刑法相銜接的教育矯治體系,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但危害嚴重的行為等進行有效矯治,而不是‘惡意補足年齡’。”宋英輝說。

  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探索已先行

  10月3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開始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為期一個月。草案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

  “草案根據罪錯未成年人行為的嚴重程度,採取不同的教育矯治措施,這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利於早發現、早干預,可以避免這些未成年人發生更嚴重的危害行為。”宋英輝評價說。

  在方燕看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出的分級預防體系,是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重新審視,法律的修改應聚焦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上,使懲戒手段更得力。

  記者注意到,對於“分級干預”,最高檢已經進行了積極探索。今年5月,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透露,最高檢已經把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列入五年檢察改革規劃,現已啟動相關調研工作。最高檢構建的分層級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實質上包容了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家庭教育”“保護處分”三種制度,既是犯罪行為預防措施,又是犯罪行為制裁措施。

  “分級干預根據罪錯未成年人行為時的年齡、行為矯正的難易程度、心理狀況等標準,適用不同級別的處遇措施。”徐靜超建議,還可以“社會觀護、工讀教育、心理矯治、責令管教、收容教養”等措施,綜合考量,各個措施之間可以相輔相成,並不互相排斥。

  “收容教養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未來應當進一步完善。”方燕表示,收容教養並非刑罰,而是一種強制性剝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由於現行有關收容教養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化,沒有明確規定期限、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因而在實際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

  宋英輝坦言,當前社會對是否要使用“收容教養”一詞,確實存在爭議。除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之外,對那些觸犯刑法但不負刑責的未成年人應當有一些處罰措施。“關鍵是要把相關程序司法化,比如設置專門的矯治機構進行專業化、針對性的心理和行為矯治,而不是像監獄一樣把他們關進去,這樣就既能保障這些未成年人的權利,也可以使得這部分嚴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人有地方管。”宋英輝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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