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不再保本,但這幾種情況下仍可挽損

我們都知道,現在銀行的很多理財產品都不再保證本金安全了,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需要投資人自行承擔損失。但在一些情況下,投資人仍然有機會挽回部分損失。

第一種情況,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既非銀行自有也非銀行代售,而是銀行業務員私售的外部產品,這類產品一般也叫理財飛單。如果投資人不小心購買到了這類產品,又出現了虧損,銀行一般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以往法院的判例,法院多會認為銀行在內部管理方面有違審慎經營原則,從而判定銀行承擔投資人的一部分損失,但責任比例一般並不是很大。

銀行理財不再保本,但這幾種情況下仍可挽損

第二種情況,銀行自己發行的或代售的非保本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一般都需要投資人自行承擔損失,但是如果投資人能證明銀行方面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失的產生,也可以挽回一定的損失。

那麼,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可能會犯下哪些錯誤呢?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資管新規以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首先,商業銀行應該加強對客戶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只能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理財產品,並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投資者範圍,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銀行因違反這項義務而吃官司的案例並不少見。2015年6月,王女士在某銀行北京宣武支行認購了90萬元的基金,怎知不到2個月就虧損了20萬元,王女士為及時止跌就把基金賣了出去。隨後,王女士以銀行存在過錯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王女士在該銀行網上系統進行的風險評估結果是風險承受能力三級,只能購買中級及以下的銀行理財產品,然而該行業務人員卻協助王女士購買的涉案產品,風險卻是中高級別。最後銀行被判定承擔80%的責任。

銀行理財不再保本,但這幾種情況下仍可挽損

其次,商業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披露理財產品的信息,向投資人提示風險,銀行的銷售文件應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銀行如果在信息披露、風險揭示方面不合規、不全面,也需要對理財產品的虧損承擔一定責任。

近日,上海高院就審結了一起纏訟多年的銀行理財糾紛案件。多年前,胡某在某銀行購買了一款由某基金公司發行、該銀行代銷的資管計劃,產品到期時出現了18萬元本金虧損。胡某遂向銀行發起訴訟。

案件經過三審三判,上海高院最終認定,銀行在履行風險提示義務上存在瑕疵,應對胡某的本金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後判銀行承擔責任40%。

所以,當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時,投資人不該消極認賠,而要仔細看看銀行在銷售中間有無過錯,如果發現了銀行的過錯,便有機會挽回一定比例的本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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