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6年6月22日,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甬證調查字2016023號)。詳見公司於2016年6月23日披露的《寧波中百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 公告編號:臨2016-022)。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140號)。詳見公司於2017年12月28日披露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臨2017-024)。

2019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3號),處罰結果如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龔東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胡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不斷建立健全治理體制、強化內部控制,依法依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同時,公司對廣州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仍存異議,將繼續採取法律措施,積極維護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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