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不可退?宜賓市民買傢俱遭遇“強賣”,商家:看過的都要買

原標題:定金可不可退?宜賓一市民買傢俱時遭遇“強賣”,商家:看過的都要買……

新三江週刊信箱:135xxxx2605房菊(化名)

柏溪的,去年雙11到城中央的雙虎傢俬名品店看了幾樣傢俱,當時房子還沒裝修完,沒有定具體需要哪些,只是交了3000元定金,約定裝修完了再去店裡仔細選購。可前幾天去選購時,商家卻要我把之前看的都買了,否則就不退定金,該怎麼辦?

回應:接到房菊的反映後,本刊當即安排記者瞭解該事件詳情,並將調查瞭解到的相關情況刊發如下……

01 交了定金,但沒確定具體要哪些

2018年10月份,房菊從浙江回到老家柏溪接新房。按計劃,順利接房後她會立馬找人裝修,爭取半年內完工,之後她便可放心地再次外出務工。但因房屋裝修環節接連出問題,她至今都無法確定什麼時候能再外出。

過去的十多年,房菊和家人一直在外地務工,對柏溪這個城市一點都不熟,加上這是她第一次購房,因此對許多流程都不太懂,也不知道該如何做。也就是在此時,她遇到了一個“好心人”——此人在得知她打算裝修新房卻不知道該從何處著手時,非常熱心地告訴她,她願意做“嚮導”,帶她去一一選購所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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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好心人”的帶領下,房菊確定了裝修公司,並先後到城中央周邊的帝王潔具、雷士照明、盼盼門業、多樂士漆、雙虎傢俬等店鋪選購。其中,在雙虎傢俬名品店選購時,她只是隨營業員四處看了看,都沒有確定具體要哪些,就直接交了3000元定金。

“這些商家都是當時雙11狂購節的聯盟商家,跨店選購商品達到一定數額會得到更大優惠,我想著反正都要用,於是就先選購了一些急需用的,短期內用不到的則先交了些定金給相應的店鋪,打算等房子裝修好了再仔細去挑。”房菊說著,一臉懊悔。

02 事隔一年,商家要求看過的全買

2019年10月中旬,房菊的房子裝修接近尾聲,她覺得是時候準備傢俱了,於是便來到雙虎傢俬門店,打算挑選幾樣合適的傢俱,卻沒想到這家店的傢俱價格偏高,遠超她的預算,她左挑右選,最終只看中一張4000多元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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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當即向商家表示,只打算購買她看中的那張餐桌,並明確用之前交的3000元定金抵扣價款,她再補齊差額部分。但商家卻讓她全額購買餐桌,並出示一張有她簽名的銷售訂單,明確她需按約定將該訂單上列明的商品全部買完,再最後抵扣定金。否則就是違約,定金不退。

商家的說法讓房菊大為光火,質疑遭遇“強制消費”,因此多次找商家要求退還定金,但商家堅持:要麼合約繼續履行,房菊將銷售訂單上的商品全部買完,定金在最後一件商品成交時抵扣,要麼合約終止履行,房菊需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定金不退)。

“那張單子上列的那些商品,就是營業員帶我去看過的那些,但是我當時並沒有確定要不要買,後來營業員說要交定金才能保留優惠的名額,我才交了錢保留名額,並不是想買那些東西。”房菊說。

03 商家回應:商品已定,可換不可退

2019年11月7日,記者與房菊一同前往雙虎傢俬門店處理此事。房菊向該門店負責人徐女士表明目前並無經濟能力購買銷售訂單上的所有商品(價值1.6萬餘元)的情況,希望她能接受只購買餐桌的方案。但徐女士明確回應:房菊作為成年人,簽了訂單就要履行責任。而且銷售訂單並未明確規定最後時限,房菊可以在有錢的時候付款拿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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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徐女士透露,銷售訂單上明確規定客戶選定的商品非質量問題不能退,且該銷售訂單上列明的那些商品全部都是房菊親自選的,商品的品類、尺寸、單價等都記載得十分清楚,房菊作為成年人,既然已經在該訂單上簽字認可,就應該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確保客戶能如期提貨,在他們選定商品交了定金後,我們就會第一時間聯繫廠家生產,並請物流拖到庫房來,就是生怕定晚了沒貨或斷貨。但貨到了,客戶遲遲不來提,我們的資金迴流慢,長期庫存也會耗費不少成本。所以客戶交了定金後如果違約,按規定我們是不退的。”徐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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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她也明確表示,客戶可以更換預定商品的尺寸或品類,但更換後的訂單總價應大於或等於預定訂單的總價。

04 合同成立,才涉及違約責任

據瞭解,“定金”是當事雙方為擔保合同履行而設,並以實際交付款項為成立條件。合同如期履行時,定金可抵扣價款或退回,合同未能履行時,給付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一方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儘管上述雙方並未明確約定定金的性質,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類似定金性質為“違約定金”。也就是說,房菊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定金,關鍵在於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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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士分析認為,房菊與該商家是成立合同關係的。倘若以房菊所言為準,那麼二者成立預約合同關係,房菊只需按約定與商家訂立本合同(買賣合同),即在該商家消費,就算是履行約定,商家應退還定金,或用定金抵扣商品價款(多退少補);反之,則房菊應承擔違約責任(定金不退)。倘若以商家所言為準,則二者成立買賣合同關係,房菊應按約定購買上述銷售訂單上的所有商品,否則就違約。

該人士表示,上述銷售訂單上已明確列明選購商品的品類、尺寸和單價等,且明確規定非質量原因預定商品不能退,房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銷售訂單規定的情形後仍然簽字,表示她已認可銷售訂單的有關規定,故二者成立買賣合同關係。現她未能按約購買預定的全部商品,系違約行為,不能要求返還定金。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房菊與該商家自始至終都沒有達成買賣上述銷售訂單上列明的商品的合意,按《合同法》“訂立合同遵從意思自治”的原則,雙方之間不成立合同關係,該銷售訂單對房菊並無法律約束力,房菊可不按銷售訂單要求購買商品,且可要求商家退還3000元定金。(本刊記者 羅盼雨 文/圖)

本文刊登於《新三江週刊》2019年11月14日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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