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通過養犬條例!東莞將實行養犬違法記分制度,記滿不得養

東莞養犬人士注意了!

昨天下午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管理條例》)

對養犬有關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範

據瞭解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將以議案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政府通过养犬条例!东莞将实行养犬违法记分制度,记满不得养

劃重點了

有養犬的寵主

一定要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市政府通过养犬条例!东莞将实行养犬违法记分制度,记满不得养

養犬30日內要進行養犬登記

《管理條例》提出,養犬管理應當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在部門職責方面,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隻防疫,傷人犬隻醫學觀察和犬隻屍體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管理條例》提出,我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在養犬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委託的養犬登記服務機構提交養犬登記申請材料本條例頒佈前已經養犬的,應當在條例頒佈施行後30日內辦理養犬登記。公安機關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辦理養犬登記,應當同時為犬隻編制全市唯一序列號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併發放智能犬牌。

《管理條例》提出,我市實行犬隻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免疫程序,將其飼養的犬隻送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後每年免疫一次。

建立養犬違法行為記分制度

《管理條例》規定,養犬人不得遺棄犬隻,任何人不得虐待犬隻。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行為記分制度。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分值已經記滿的養犬人不得養犬。具體記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養犬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定期為犬隻實施狂犬病免疫並取得犬隻免疫有效證明;按規定將犬隻屍體送無害化處理;自覺遵守攜帶犬隻外出行為規範;

個人不得飼養烈性犬不得在公共區域飼養犬隻不得放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攜帶犬隻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為犬隻佩戴犬牌;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犬隻應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動避讓行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不得在禁入時間段攜帶犬隻進入禁入區域;攜帶犬隻乘坐公用電梯時,應當徵得其他搭乘人同意;攜帶犬隻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主動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立即清除犬隻排洩的糞便;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市政府通过养犬条例!东莞将实行养犬违法记分制度,记满不得养

禁止攜犬進入軌道交通等區域

《管理條例》規定,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售票廳、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安機關劃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等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劃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公共區域和時間段,業主大會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公共區域和時間段,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場所內劃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區域和時間段。但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服務犬除外。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隻傷人險。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攜犬人在場的,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犬隻傷人且臨床疑似狂犬病症狀,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內的,養犬人、攜犬人應當將傷人犬隻送公安機關、動物防疫機構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犬隻收治場所等社會機構連續進行醫學觀察十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病。

市政府通过养犬条例!东莞将实行养犬违法记分制度,记满不得养

違規養烈犬最高罰5000元並沒收犬隻

《管理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辦理養犬變更、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進行犬隻狂犬病免疫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人員承擔,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自行掩埋或者隨意丟棄犬隻屍體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

《管理條例》規定,攜帶犬隻外出未按規定為犬隻佩戴犬牌,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併為犬隻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機關對攜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隻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養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攜帶犬隻進入禁入區域的,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權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攜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管理條例》規定,攜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隻排洩的糞便

,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汙物,對攜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將傷人且疑似狂犬病症狀,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內的犬隻送公安機關、動物防疫機構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犬隻收治場所等社會機構進行醫學觀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傷人犬隻送動物診療機構進行醫學觀察,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編:東莞日報 馮文彥

圖:東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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