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費最高900元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蔣幸端、謝英君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費收費標準最高為900元/人/月(單人間一級);按照最高護理等級,介護老人(全照顧護理)護理收費標準為2000元/人/月。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昨天下午,《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民政局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關於規範東莞市養老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向社會大眾徵求意見,擬對東莞公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最高限價。

《通知》還提出,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基本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同時要求,養老機構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調整收費標準需提前一個月公示。

《通知》所稱養老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辦理登記,為老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包括養老院、敬老院、託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人護理院、社會福利中心以及民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名稱的養老機構。東莞市養老機構依照出資來源、登記類型和經營性質分為公辦養老機構、民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

養老機構為符合入住條件的社會自費託養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護理、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合理費用。養老服務的收費項目包括基本服務收費、特需服務收費和其他服務收費。

收費標準:

基本服務收費:

公辦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實行市場調節價

基本服務收費是指養老機構為入住老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包括護理費和床位費。其中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基本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通知》提出,床位費按房間內設施、設備條件實行分級收費,具體按《公辦養老機構床位等級及收費標準表》執行。此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床位條件處於兩個檔次之間(即全部條件達不到上一檔次,但相當部分條件明顯超過下一檔次),其床位費具體標準可按高於下一檔次,低於上一檔次的標準酌情確定。

根據要求,床位費共分為四類型房間,每種房間分兩個級別,第一類型單人間一級收費標準最高為900元/人/月,第四類型多人間二級收費標準最高為250元/人/月。另外,床位費包含室內每人每月20千瓦時電、10立方米水的費用,對超出免費水電用量部分,可按實際支出向自費託養老人或扶養義務人代收。未安裝一室一表的,不得向自費寄養老人或其家屬(代理人)收取超額水電費用。

護理費:

收費標準為600~2000元/人/月

《通知》顯示,護理費按護理等級及護理內容實行分級收費,具體按《公辦養老機構護理等級及收費標準表》執行。此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收費標準分別為600元/人/月、1200元/人/月、2000元/人/月。

不過,符合護理院標準的醫養結合結構,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

特需服務收費:

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特需服務收費是指除養老機構提供基本服務外,為滿足老人不同層次的服務需求,應入住老人或其家屬(代理人)要求,提供的個性化特需服務項目(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級護理等,特殊床位是指別墅、套房等床位),從而產生的費用。養老服務機構的特需服務收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制定,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特需服務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養老機構在提供服務前應徵求入住老人或其家屬(代理人)意見,並簽訂書面服務同意書,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

其他服務收費包括伙食費和代收代付收費。伙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伙食成本合理確定。代收代付的具體項目,由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或其家屬(代理人)協商確定,按實際結算價格收取,養老機構不得加收任何費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為東莞市戶籍特困供養、低保低收入等老年人

提供無償或低償供養和護理服務

此外,公辦養老機構作為各級政府投資興辦、管理的養老機構,要為東莞市戶籍的特困供養、低保、低收入、重點優撫、計劃生育特扶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為社會做出重要貢獻等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償的供養和護理服務,要充分發揮託底作用。

《通知》提出,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失能、高齡老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其基本養老服務收費(含護理費、床位費)按照東莞市公佈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收取。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與公辦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差額部分,由市、鎮財政部門按照人均不超過當年政府(特困)供養人員供養標準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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