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在週末搞培訓,該不該要加班費?

讀者來信

我是瀋陽一家金融機構的職員,30歲,月薪4800元。去年初,單位更換管理層,新領導上任後要求員工每週六上午到單位學習規章制度和專業知識。我想問一下,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週末培訓,該不該給加班費?

我2013年參加工作。平時因為工作繁忙,我經常自願在週一至週五加班到晚上六七點下班。因為單位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在當地甚至在同行業工資水平中排名中上等,所以儘管加班多,許多同事和我一樣也沒有怨言。

2018年1月3日,公司發內部郵件通知:因員工業務不熟練、規章制度不明確致使工作失誤頻發,單位決定總部全體員工260人安排每週六上午9:00—11:30在單位培訓,每週安排的培訓內容發到部門小組長手中,由組長組織,員工每週輪流宣讀,其他部門成員積極討論學習,員工不許無故請假。每個季度,部門成員請假超過10%,扣部門負責人獎金。

收到郵件後,大家都認為不合理,但是不敢多說什麼,想著單位應該會在其他方面補償員工。可半年之後,大家發現工資條裡沒變化,沒有給加班費,也沒有安排調休或補休。而且,請假過多不允許參與評優。

直到現在,我已經多工作242.5個小時。本來一週滿負荷工作5天就很累,週六又要早起參加培訓,實在吃不消。我的同事中,有人週六送不了孩子去補習班,有人很難抽出空來回省外的老家看望父母。

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費或者主張調休?

遼寧瀋陽 伍凱

為您釋疑

伍凱:

你和你的同事每週六的培訓屬於雙休日加班,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

加班是基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包括工作日的工作時間以外、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工作。認定是否加班要考慮兩個要素,即工作由用人單位安排和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你參加培訓是由單位安排,沒有通過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並非員工自願。規章制度、專業知識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工作,屬於你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單位安排的週末培訓屬於增加你的額外工作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以你的小時工資20元(4800÷30÷8)標準為例,加班242.5小時,應當給付加班費9700元。

根據勞動法第3條,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你應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主張給付加班賠償,然後要求單位安排調休或者繼續支付加班費。

你和你的同事可以求助公司工會幫助你們維權,如果協商未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投訴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法第9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此外,我還要提醒您,留好週末加班的打卡記錄、培訓記錄等以便作為證據。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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