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忙之名行盜竊之事 威寧一銀行保安獲刑二年四個月

近日,威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呂某某借幫忙之名偷盜他人銀行卡中錢財33500元,被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某某是威寧自治縣郵政儲蓄銀行聘用的保安,偶爾參與押運資金下鄉。2018年10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用其丈夫範某某的郵政銀行卡到威寧自治縣雲貴鄉郵政儲蓄銀行取錢,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便請站在取款機旁的自稱系郵政銀行押運員的被告人呂某某幫忙取錢,並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呂某某,在取錢過程中,呂某某將該銀行卡調包。之後,呂某某將範某某郵政銀行卡內人民幣10000元私自轉到其以兒子呂某甲名義辦理的郵政銀行卡賬戶,當天回威寧縣城後,呂某某在縣城內的郵政儲蓄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從範某某的郵政銀行卡中取走現金人民幣3500元。次日,被告人呂某某在小海鎮營業所自助銀行將轉在呂某甲卡上的人民幣10000元取出。

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吳某某持戶名為吳某學(吳某某的堂兄弟)的郵政銀行卡到威寧自治縣龍街鎮郵政儲蓄銀行取錢,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便請站在取款機旁的自稱系郵政銀行押運員的被告人呂某某幫忙取錢,並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呂某某,呂某某在操作過程中將該銀行卡內的人民幣20000元私自轉到自己兒子呂某甲的銀行賬戶上,後呂某某將銀行卡還給吳某某並對吳某某謊稱該銀行卡消磁,需要到縣城的郵政銀行修改密碼。次日,被告人呂某某在威寧自治縣人民南路營業所將該20000元取出。

同年11月9日下午,吳某某來到縣城的郵政儲蓄銀行請銀行工作人員蔣某某查詢後得知自己的錢被盜,便將自己在龍街請一個四十歲左右、身著黑色保安工作服、自稱是郵政銀行押運員的男子幫忙取錢的經過告訴蔣某某,蔣某某根據吳某某描述的嫌疑人體貌特徵,懷疑幫吳某某取錢的人系呂某某,便打電話將呂某某喊到該銀行辦公室,呂某某承認了盜竊吳某某、周某某卡內人民幣,並稱已將盜得的人民幣33500元用於還債,隨後呂某某便撥打電話向其親朋好友借錢賠償被害人。當日22時許,因呂某某無法借到錢,蔣某某便向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報警,呂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案發後,被告人呂某某家屬已退賠周某某的丈夫範某某人民幣13500元,退賠吳某某人民幣20000元,取得了兩名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鑑於被告人呂某某罪行尚未被公安機關發覺,僅因銀行工作人員根據被害人的描述,懷疑係被告人所為,對被告人進行盤問和教育之後,被告人便主動交代罪行;且被告人在明知銀行工作人員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應當認定其自首,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加之案發後,被告人呂某某家屬代其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呂某某減輕處罰。據此,法院綜合上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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