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華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鄒某煌等人涉嫌非法採礦一案向華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鄒某煌等人賠償地質環境治理修復費用67萬餘元、鑑定費用5萬餘元以及通過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該案為今年漳州市首例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9年10月23日,華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鄒某煌犯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被告人鄒某傑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郭某金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鄒某才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鄒某明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同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鄒某煌等人承擔地質環境治理修復費用67.5109萬元、地質環境治理修復鑑定費5萬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鄒某煌、鄒某明、鄒某傑、鄒某才、郭某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市級以上公開媒體就其破壞環境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案 件 回 顧
2014年至2019年期間,鄒某煌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非法對華安縣轄區內13處高嶺土資源進行開採,經福建省閩東南地質大隊鑑定,共計非法採挖高嶺土約8萬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約達237萬元,需要進行地質環境治理修復費用約為67萬元。
華安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在審查起訴鄒某煌等人涉嫌非法採礦一案的過程中,發現上述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後,及時向公益訴訟部門移交線索。
華安縣人民檢察院朱瑞欣檢察長高度重視,多次聽取承辦人對該案的案情彙報,對適用法律、訴訟請求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及建議。在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指導下,華安縣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作為,查閱大量法律法規,多次到現場進行走訪調查,明晰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及訴訟請求。
經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批覆同意,華安縣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案件依法向華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這宗案件系全市首例判決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守護好綠水青山,檢察機關對違法者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一併追究,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對犯罪分子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利於更加有效、全方位地對破壞生態犯罪行為實施法律制裁、挽回生態服務功能損失。
知識點鏈接
公益訴訟
2018年3月2日,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通過主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讓公益訴訟成為保護公共利益的利器。
高嶺土
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高嶺土是一種非金屬礦產,屬於不可再生類資源,其用途十分廣泛,主要用於造紙、陶瓷和耐火材料。
由於高嶺土具有較高的經濟利益,近年來,雖然國家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對非法採礦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仍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非法挖採高嶺土礦產資源。非法採礦造成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破壞也是巨大的。
非法採礦罪相關法律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文案 | 林志聰、林威
攝影 | 林志聰、柳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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