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商保,到底有什麼差別?

社會保險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採取強制手段對全體公民或勞動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傷殘、失業和死亡等社會特定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或中斷勞動收入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制度。

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這裡,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主要是將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進行比較。

社保和商保,到底有什麼差別?

1.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共同點表現為:

(1)同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人身特有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人身保險存在與發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風險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則導致了對人身風險保障的需求。對此,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並無區別。

(2)同以社會再生產人的要素為對象。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人的身體或生命,只不過社會保險的標的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以保險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制定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需要準確合理地釐定保險費率,因而編制和使用生命表對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很重要。

(4)同以建立保險基金(或叫“保險準備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為了使被保險人在遭受人身風險事故後能獲得及時可靠的經濟保障,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要將收取的保險費建立專門的保險基金,並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資原則進行運用,以確保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

2.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表現為:

(1)經營主體不同。人身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對此各國保險法都有相應規定。《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而社會保險可以由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辦理,也可以委託金融經營機構如基金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代管,社會保險帶有行政性特色。在我國,經辦社會保險的機構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社保和商保,到底有什麼差別?

(2)行為依據不同。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係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的,保險雙方當事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佈社會保險的法規強制實施。

(3)實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少數險種外,大多數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實施的規定。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且對無故據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徵收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4)適用的原則不同。人身保險是以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關係的,雙方的權力與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以及交納的數額。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原則。而社會保險因其與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相聯繫,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投保人的交費水平與保障水平的聯繫並不緊密,為了體現政府的職責,不管投保人交費多少,給付標準原則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險費,但同樣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這一目標可以滿足人們一生中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即生存、發展與享受都可以通過購買人身保險得到保障。面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標是通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6)保費負擔不同。交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而且保險費中不僅僅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費用,還包括了保險人的營業與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因而,人身保險的收費標準一般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至於各方的負擔比例,則因項目不同、經濟承擔能力不同而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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