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蒼山洱海保護條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車最高罰5000元

11月15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修訂)》頒佈施行大會在大理舉行。

新修訂的《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共八章60條,對立法宗旨、保護原則、洱海流域空間管控和產業結構調整等作了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將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並對各級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作了規定。

新修訂蒼山洱海保護條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車最高罰5000元

新修訂的《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規定,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佔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

(三)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五)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野炊、露營、垂釣;

(六)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

(一)圍堰、網箱、圍網養殖;

(二)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三)捕撈大理裂腹魚等珍貴瀕危魚類,獵捕、銷售野生水禽、蛙類等兩棲動物;

(四)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水生物種;

(五)從事餐飲具和被服消毒、洗滌等經營性活動。

新《條例》中明確了法律責任: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情節輕微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網具進行捕撈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新修訂蒼山洱海保護條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車最高罰5000元

新修訂的《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共五章35條,根據有關上位法和國家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相關要求,對立法宗旨、保護管理原則作了修訂;專設了保護管理職責一章,明確了各級各相關縣市和部門的職責;對保護管理範圍和對象作了更為科學準確的界定;進一步細化了保護管理措施,對相關禁止行為作了修訂,對法律責任進一步作了規範。

新《條例》對蒼山保護管理的職責進行了修訂: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蒼山保護管理工作。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縣、洱源縣人民政府承擔蒼山保護管理範圍內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護林防火、市場監管等有關職責。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的蒼山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協同做好蒼山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對蒼山保護管理範圍實施統一管理。新增加了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縣、洱源縣的蒼山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蒼山保護管理範圍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秩序。

新修訂的《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規定,蒼山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亂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

(四)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五)擅自移動、毀壞界標、標識;動、毀壞界標、標識;

(七)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採摘花卉、果實、莖葉;

(九)挖掘、採集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十)設置排汙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開發地下水資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擅自採摘花卉、果實、莖葉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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