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可有可無嗎?

江益焱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在HR眼裡,離職證明是非常有用的,它是你結束一份工作開啟下一份工作的標誌,在很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絕對不是可有可無的。

一、離職證明的作用

  • 下一份工作的入職材料
一般而言,大家找工作的時候新的公司都會要求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一方面是為了證明你本人和上家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面新公司也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如果不提供的話,公司對你心存疑慮,可能會丟失一個好的工作機會。

  • 社保關係轉移和領取失業金
一般而言,如果勞動者去了不同的地方工作,想把社保合併到一起,那麼就需要辦理社保關係轉移,而社保轉移中很重要的材料就是離職證明。

另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失業金了,如果是因為公司方面的原因導致你失業,可以去領取失業金,那麼領取失業金必須的材料就是離職證明。

二、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

  • 工作起始時間。也就是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時間,這個一般HR會和麵試時求職者所描述時間進行對比,看是否有說謊的情況。
  • 離職原因。這個也是很重要的一點,主要是為了避免員工和公司產生勞動糾紛,離職證明一般都要寫明離職原因。
  • 工作崗位。這個就很好理解了,是為了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具體做了什麼工作。
  • 公章。這是公司法律效力的代表,蓋上公章代表公司對證明文件的認可和它的真實性。
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公司有義務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公司拒絕開具的話是需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的!

HRGOGOGO


很多人覺得離職證明不過就是一張紙,除了入職時,HR會找你要一份,似乎可有可無;甚至還會有人覺得,這玩意又沒監管部門管控,也不會有人去核查,自己「偽造」一份也不是難事。

然而,事關「離職證明」這件小事,其實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也就是說,沒有離職證明,個人離職後,將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且也會大大增加「錄用的風險」。

企業錄用員工,沒有離職證明會有哪些風險

企業錄用員工,離職證明非常重要,原因在如下方面:

①沒有離職證明可能會招聘到投機取巧的員工:

部分職位存在異地管理或者長期出差的性質,沒有離職證明,很容易出現,做幾份工作,拿兩份工資的情況。因此在考慮相關風險情況下,企業會拒絕員工的入職——以醫療行業為例,早期此行業銷售,常常存在,一個人幹3份以上的工作,混多家公司底薪,不幹活的情況。

②沒有離職證明,錄用新員工可能會背上官司!

法律規定,如果新企業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係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③沒有離職證明,無法確定員工履歷真實性

社會上有不少履歷造假情況,通過離職證明至少一定程度上能證明員工真實工作時長,真實崗位、真實所在公司情況,幫助企業避免招聘到造假人員的風險。


總結:

  • 沒有離職證明,個人在社保轉出,領取失業金上面會存在風險。

  • 沒有離職證明,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可能會慎重錄用你。

  • 沒有離職證明,在履歷真實性上,錄用方會存疑,導致不可控風險。


我們常常覺得「離職證明」不重要,但現實來看,如果沒有這個東西,約定好的入職,企業為規避風險,最後可能會解除,所以務必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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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君的職場江湖


謝謝!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題主的問題是:離職證明,可有可無嗎?

離職證明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中止的有效證明。可以說具有此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將再無任何勞動關係。

那離職證明可有可無嗎?

不是的。


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業務,是勞動者的權利。開據離職證明並經勞動者簽字確認後,表明用人單位將中止與勞動者之間的一切義務,包括髮工資、購買社保、提供勞動崗位、勞動保險等,同時降低或解除因離職帶來的勞動用工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因此無法就業或者帶來經濟損失,則用人單位需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勞動者收到離職證明後,表明與原用人單位存續的勞動合同關係合法中止,至此勞動者可以重新尋找新單位工作,重新就業。

新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招聘勞動者時,都會確認並收取該勞動者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而離職證明就是最好的證明材料,確認與其它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後,新用人單位才能夠錄用,不然會承擔法律風險。

因此離職證明對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現用人單位都及其重要,勞動者做為勞動關係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更應該謹慎對待。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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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職場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離職證明很重要。應聘時,沒有離職證明,可能會錯失一份工作。那麼企業為什麼那麼看重。主要原因為:①、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沒有離職證明,可能會牽扯上勞務糾紛。②離職證明可以反映你在上家公司的離職原因,工作狀態,幫公司提供招人的參考。

另外,離職證明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在離職時,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一定記得向公司索要離職證明。


起職場


沒有離職證明的,自己不僅會喪失新工作的可能,而且還會有金錢上的損失,所以自己在正式離職時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索要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的作用

既然離職證明這麼重要,有了它到底對我們有什麼用呢?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1、入職新公司。

自己在原單位離職後需要重新找工作,自己歷盡千難萬險終於找了的工作,自己正式入職前新東家要求自己在一週內向人事部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如果沒有自己就會喪失新的工作機會。

2、社保存續問題。

自己一旦從原單位離職社保繳納原單位就會停止,而自己又不能在短時間內找到新工作,自己的社保就會存在斷繳納的風險,如果自己想要去社保局改變繳納主體或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就必須提供相關單位的離職證明,否則社保局是不給辦理的。

3、失業保險金。

在單位繳納的五險一金中的五險就包含失業保險的,但是想要拿到這部分錢,就得憑自己的離職證明去做失業登記辦理失業證書,這樣每個月就可以領到一定得保險金了。

那我們每月到底能領多少呢?如果你在北京的,就要按照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決定的,累計繳納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1122元/月,累計繳納滿5年不滿10年的1149元/月,像西安這樣的二線城市統一領取標準為1110元/月,一般地級市每月就幾百元,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為958元,但是無論怎麼樣,領取時長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的。

雖然每月的金額不多,但是多少能補貼自己的生活費和交通費的。

單位拒絕開怎麼辦?

既然離職證明有那麼多的重要作用,如果原單位拒絕為自己開呢?這時我們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於自己的意識不強或疏忽大意忘記開離職證明了,等在需要的時候又去找原單位,可是遭到原單位拒絕,怎麼辦?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開具離職證明,這是他們的義務,如果遇到拒絕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應進行整改。

2、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的,造成勞動者無法進到自己專業和技能對口的新用人單位,只要我們有證據就能向原單位索要賠償,對於勞動者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金額的,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月平均工資合理確定。

離職證明的內容

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年限。包括實習期在內。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本單位工作年限。必須包括實習期的時間。

5、合法的公司印章。

絕對不能包含的內容: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評價,無論是好的評價,還是壞的評價,都不能出現在離職證明上,特別是壞的評價,如果因為離職證明內容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入職的,原單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總之,離職證明絕對不是可有可無的,關係到我們求職者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在離職時索要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


馮少俠聊職場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離職證明可有可無,那是沒有吃過苦頭,沒有賠償過金錢。如果曾經經歷過,那離職證明是一定、必須要有的。

[先看一則仲裁案例]

勞動者張某從A單位辭職後,入職B單位,B單位要求張某提交離職證明,於是張某向A單位索要,無果。B單位因張某在入職1個月內未交離職證明,而解除了同張某的勞動合同。

張某起訴A單位,要求賠償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1萬元和出具離職證明。法院認為:A單位未及時應勞動者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張某失去新工作,法院判決為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1萬元。

從上面案例可以看出,沒有離職證明讓勞動者即使有了新工作也失去了,況且很多單位如果沒有離職證明是直接不錄用的。同時讓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也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一、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一定會給勞動者帶來如下損失。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該據實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勞動者失業金的損失

2、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的損失

3、勞動者入職新單位後又被解聘的損失

4、勞動者沒有離職證明而形成兼職,給後家單位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如能夠提出具體損失金額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具體的數字賠償到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合法的。

二、用人單位不得以沒有交接完畢而拒不出具離職證明,這是違法的,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果勞動者沒有交接完畢,用人單位照樣應該出具離職證明,但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

三、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三種技巧

1、合規離職證明

因為辭職的或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雙方交接都比較順利的,可以開具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離職證明即可。

(1)內容

  • 勞動合同期限

  •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 工作崗位

  • 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形式

  • 開具具體日期

  • 必須加蓋公章

2、“尚未交接完畢”的離職證明

有些勞動者非常不配合用人單位的交接,沒有交接完畢,可以在離職證明裡加一句,“已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尚未交接完畢”。勞動者在後續面試裡,用人單位看了這個證明一般都不會錄用,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錄用一個糾結不清的人。

3、開除證明書

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開除的員工,根據開除員工當時交接時的表現,可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可以出具開除證明書。如果是開除證明書,對後續勞動者就業是非常不利的。

在此奉勸勞動者即使被開除了,也要努力做好交接工作。這是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而給出的應該有的改正姿態,也是知錯能改的開頭而已,否則到了新的工作崗位依然可能被開除。

四、總結

1、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沒有辦好交接為由不開具。

2、如果不開具,會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帶來損失,是得不償失的,因此離職證明是一定、必須要有的。

3、結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可以開具不同的離職證明書,以發揮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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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是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重要證明,離職證明包含主動辭職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兩個部分。對於離職人員來說,用處也是非常大的,在辦理辭職離職手續時,千萬不要忘記索要書面離職證明。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書面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

離職證明,很多人認為是可有可無的,無關緊要,當需要時再找用人單位,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打擊報復,拒絕為離職人員出具書面證明,其實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拒絕出具書面離職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離職證明是證明自己從業經歷的證明書,具體有以下幾方面的用途:

第一,找新工作。用人單位要根據你個人填寫的簡歷查驗你的離職證明,來印證你填寫的工作經歷是否真實有效,以防止簡歷造假,也是證明你和上家公司已經沒有勞動關係存在,防止發生用工糾紛。

第二,辦理檔案轉移。離職時,辦理個人檔案轉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個人檔案,需要離職證明才能發調檔函,一般正規的檔案管理,都必須要憑存檔單位出具調檔函才能寄出個人檔案。

第三,社保關係轉移。到社保局辦理社保關係繳費主體的變更,或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都需要離職證明才能辦理。

第四,辦理失業登記。如果屬於非本人意願而離職,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在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時,必須要離職證明。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是離職者身份的證明,在今後的求職、檔案轉移、社保關係變更,失業等方面都是必須的書面材料,必須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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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有可無?

這個問題還用問嗎?

關於離職證明的用處,我不再重複法律方面的規定、用以證明的作用以及辦理手續的必備等方面的內容,只想重複幾點:

1、注重離職證明的企業會越來越多,如果你還想在職場上混,就認真對待,認真保管。企業能夠選中你,一方面是看你的面試表現,另一方面是看你的過往經歷證明,這是毫無疑義的。

2、主要離職證明的應聘者會越來越多,如果你想證明自己的過往履歷,沒有比前任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更有說服力的了。

3、在中國的體系中,以後會越來越注重信用的價值,離職證明以後會越來越成為個人信用的體現者,誠信必然逐步成為社會的共識,不誠信者可能還有空子,但這種機會會越來越少。

慎重保管,謹慎對待吧。在這裡建議求職者妥善保管自己的離職證明,離開了一家單位一定要記得跟單位開離職證明。同時,建議企業方在驗證求職者的離職證明後要把原件給員工,只留複印件就行。企業的目的是驗證履歷,不是保管個人證件、證明,就像是身份證、畢業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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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並不是可有可無的文件,對你和上一家公司來說是你們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明文件,對你和下一家公司來說是必須要提供的文件,可以證明你的工作經歷、離職原因,避免簡歷造假,目前離職證明也成了大多數勞動者應聘新公司時必備的材料。

從法律上來講,離職證明是證明公司與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明文件,舉個簡單的例子,公司口頭開除一名員工,但是並未進行公告也未開具離職證明,員工離職半個月後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而公司卻狡辯稱未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且員工已經曠工多日,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予以開除處置。

而員工手裡既沒有離職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表明與公司已經解除勞動關係,法院很難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並且像是社保的轉出、失業金的領取等都需要用到離職證明。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離職證明是很重要的一份材料需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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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有可無呢?我認為這個看法是錯誤的。離職證明是有一些積極作用的,雖然與工作業務開展沒多大關係,但在保險和入職手續、資歷證明方面卻是不可或缺的資料。


當你一路過關斬將通過所有面試環節,相關人員通知你帶全手續來公司報到吧,你卻發現自己沒有離職證明?這是個不大不小的問題,你可以再去找原單位開,可能耽誤點入職時間;但是原單位不給開那新工作可能就黃了,這一趟辛苦全白費。

1、離職證明對我們在職場有哪些影響?它對工作銜接有好處嗎?

有些人對離職證明會這樣認為:你要說它沒用吧,新工作單位還必須得要。你要說它有用吧,也就入職時用一下,然後就是廢紙一張。

從員工角度來看,好像離職證明背後的作用很多人體會不到,其實,它有很關鍵的影響和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 證明你與前單位已經按正規手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存在糾紛等事務;

  • 證明你的履歷沒有胡編亂造,是真實可信的;

  • 作為轉移人事關係、保險、公積金等事務的憑證;

2、沒有離職證明行不行?離職證明作用體現關鍵在於新入職公司的狀況,越規範的企業對手續之類的要求越嚴謹,相反,有些企業就完全不當回事。

離職證明更多是入職後提供給人資部門使用,因此,與應聘時各環節面試官審核沒太多關係。也就是說沒有離職證明也不耽誤去面試。

不過,有一定規模的公司都會有健全的人資管理制度,沒有離職證明即使面試完成,也會卡在手續不全的問題上,導致入職時間耽擱,甚至影響到最終能否入職成功。

但是,有些小微規模的公司並不會在意這些手續,它們很多都連社保都不會做,也不在意你之前在其他公司的細節情況,只要能勝任現在工作要求,幹好活做好業績就是好員工。所以,在這類公司中離職證明是可有可無的一張紙而已。

3、離職證明怎麼開呢?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怎麼避免被挖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公司必須開具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拒絕的話,還有其他條款說明賠償等問題,這是有法可依的。

正常流程下,你需要去找公司人資部門開具離職證明,上面一般會有你的職位信息、工作年限、離職具體時間等內容。

但是,在離職證明中,也會出現一些“玩花樣”的情況,比如,之前廣州一家公司給員工離職證明說增加了一句話:“以家庭原因為由提出辭職,辭職原因不實,缺乏應有的誠信和職業道德”。如果你的離職證明被做了這類手腳,會給再就業時造成惡劣影響。

那麼,該如何避免被挖坑呢?

其實,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做手腳還是很少見的,除非你在職期間有比較嚴重的違規或犯錯,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或不利影響,這就沒辦法解決了,自己種的“因”含著淚也得吞下這個“果”。

如果不是上面這種情況,只是加了一些類似洩私憤或惡搞的內容,建議直接了當找公司重新開一份。當然,最好的辦法是你在職期間不要出現惡劣事件,和諧的工作關係誰會刻意給別人添堵呢,這也給自己找麻煩不是嘛。

總之,要繼續在職場打拼,離職證明是不容忽視的,關係到再就業時的順利入職、社保等福利銜接等,嚴謹對待肯定沒有壞處。


我是子亦,專注職場領域經驗分享。歡迎討論、點贊和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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