黴黴發推求助粉絲,吳青峰遭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卻不能唱?

黴黴發推求助粉絲,吳青峰遭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卻不能唱?


文章來源:道略音樂產業作者 | Sybil

一個音樂人,要時刻有權表演自己的作品才是。



11月15日,黴黴(Taylor Swift,泰勒·斯威夫特)在社交網站發帖求助網友,稱前唱片公司Big Machine Records老闆Scott Borchetta和現老闆Scooter Braun禁止她演唱過去創作的音樂作品。
黴黴發推求助粉絲,吳青峰遭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卻不能唱?譯文如下:各位,最近已有消息宣稱全美音樂獎(AMAs,American Music Awards)將在今年的頒獎典禮上授予我十年最佳藝人獎。我計劃在這個節目上表演我這十年來的熱門歌曲。但是現在Scott Borchetta和Scooter Braun不允許我在電視上表演我過去的作品,他們稱在我明年獲准重錄作品之前不能這樣做。另外,我不想通過這樣的方式告訴大家,Netflix製作了一部關於我過去生活的紀錄片,Scott和Scooter已經拒絕在紀錄片中使用我以前的音樂表演素材,儘管影片中並沒有提到他們及Big Machine Records。Scott Borchetta告訴我的團隊,只有以下情況他們才允許我使用我的音樂:如果我同意明年不重錄作品(重錄作品是我有權並期待的事情)並且不在公眾面前討論他們。

我認為分享此事對其他藝人是一種提醒,能夠儘可能地幫助他們避免類似事情發生。他們傳遞給我的信息很清楚:聽話,閉嘴,否則你將受到懲罰。
這顯然是錯誤的。他們沒有參與這些歌曲的創作,也沒有參與我與粉絲之間建立聯繫。因此,我需要大家的幫助。
請讓Scott Borchetta和Scooter Braun瞭解你們的感受。Scooter還管理著幾個藝人,我相信他們非常關心其他藝人及其作品。我希望能給那些對藝人表演自己作品施加控制的人一些理智。我特別想向支持這兩人達成交易的凱雷投資集團(The Carlyle Group)尋求幫助。
我只想表演自己的音樂。我試圖通過團隊私下處理,但是沒能解決任何問題。現在,我在全美音樂獎、Netflix紀錄片中以及2020年11月前計劃的任何演出都懸而未決。我愛你們,你們應當知道發生了什麼。
Taylor今年早些時候,Scott Borchetta將Big Machine廠牌以3億美元的價格出售給了Scooter Braun的Ithaca控股(Ithaca Holdings),交易內容包括黴黴的母帶目錄,黴黴卻沒有任何交易表決權——她從網上發現了這次交易信息。當時,凱雷投資集團通過其投資夥伴VI基金(Carlyle Partners VI Fund)為這筆交易提供了資金支持,集團也在Ithaca控股董事會中保留了一個席位。因為不滿這筆交易,黴黴選擇重錄Big Machine廠牌持有錄音版權的六張專輯,但在重錄之前,她現在面臨無法表演自己歷史作品的尷尬困境。恰巧這幾日,國內音樂行業也發生了一則類似事件,糾紛雙方分別為藝人和前唱片公司。

14日,據臺灣媒體報道,即將於本月23日在高雄巨蛋舉辦個人演唱會的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起訴侵權,稱蘇打綠已將270首歌曲的著作權轉讓給他,未經同意不得公開演唱。此舉也使得至今休團、即將明年復出的蘇打綠面臨無歌可唱的境地。隨即,蘇打綠團長阿福發聲力挺吳青峰,稱創作者應該可以唱自己的歌。“心血結晶是不能當商品來販賣的,但暐哲也有他的主張。”他還表示,“本來只希望能和平解決,因為知道曝出來的話,一定會引起各方面的猜測。”
據瞭解,林暐哲音樂社已向臺北地檢署提起訴訟,臺北地檢署5月受理分案後,於7、8月間傳喚雙方出庭,但當時僅有雙方律師出庭,林暐哲及吳青峰都沒有出現。
更有媒體報道稱,早在今年4月吳青峰參加《我是歌手》總決賽前,節目就傳出吳青峰必須換歌出賽的消息。吳青峰那首深深帶有《小情歌》影子的原創作品《歌頌者》唱到聲嘶力竭,背後或許是與經紀人林暐哲決裂的煎熬與無奈。
黴黴發推求助粉絲,吳青峰遭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卻不能唱?公開信息顯示,蘇打綠休團前所屬唱片公司為林暐哲音樂社,按照音樂人錄音版權歸屬唱片公司的行業慣例,蘇打綠所有作品的錄音版權極有可能歸屬原公司。不過,吳青峰當前唱片公司環球音樂14日發出聲明,稱吳青峰從未把詞曲著作權轉讓給林暐哲音樂社,雙方已於去年底結束合作,演唱會將如期舉辦,不受影響。但是,我們仍然無法從幾方聲明中確定吳青峰及蘇打綠作品的詳細版權歸屬。如果吳青峰在蘇打綠休團單飛後發行的音樂作品版權與前唱片公司無關,在演唱會上表演自己的作品自然不受影響。而可能擁有蘇打綠錄音版權的林暐哲音樂社,將限制吳青峰公開表演早前屬於蘇打綠的原創作品。因此,我們願意相信團長阿福的表態,事情仍在商討解決中,同時也希望音樂人對自己的作品有足夠的控制權。然而,單個藝人與唱片公司簽署唱片/經紀合約的過程中,藝人能否掌控主導權,甚至在解約後持續持有作品相應權利,存在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更加需要提前做出明確的約定。上述兩個事件中,均存在藝人脫離原公司、公司(可能)持有音樂作品部分權利的問題,至於如何解決,猶待觀察事態發展與法律相關人士介入。這也提醒從屬音樂行業中的每一個人,特別是音樂人,如何與唱片公司約定合約、進行版權分配、解約後版權如何處理、怎樣最大限度地保護屬於自己的權利,都是相當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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