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原纪委副书记陶宏伟受贿57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9年9月,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陶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宏伟2005年至案发,先后担任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副局长、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707442.94元。

陶宏伟多次收取他人贿赂,替人谋求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替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钱财。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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