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同命同價”

下月起,陝西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將統一,實現“同命同價”。這是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11月14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

此前,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對具體的工作進行了明確。

試點範圍: 先從機動車事故責任 糾紛案件入手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於城鄉賠償標準不同賠償額差距很大,適用何種賠償標準往往是當事人爭執焦點和案件審理的難點,也是引發案件上訴甚至信訪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省此次選擇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先行試點,首先是考慮到,我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占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比例達7成以上,且涉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較為突出,在此類案件中進行試點具有較大參考價值。”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曾宏偉介紹。

他表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的最初嘗試就是從此類案件開始的,當事人、保險公司和社會對此已經有了較高的接受度。此外,由於我國實行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且車主購買機動車商業責任保險的情況較為普遍,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到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有效降低侵權人因賠償負擔增加出現的無力賠償,或者因為賠償不到位產生新的矛盾等情形。

賠償標準: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並考慮到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城鎮居民收入和消費性支出仍高於農村居民,本次試點採用“就高不就低” 的原則。

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陝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充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意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該意見;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則不適用。(薛文靜 三秦都市報記者 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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