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對星輝娛樂音樂廳(星輝國際會所)總經理劉自然等18人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劉自然等7人夥同他人,利用星輝娛樂音樂廳的經營條件,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組織賣淫人員70餘人,其中未成年人2人,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俊杰等11人為星輝娛樂音樂廳組織賣淫活動招募、管理賣淫人員,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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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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