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星輝國際會所總經理劉自然等18人被依法提起公訴!

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星輝國際會所總經理劉自然等18人被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本院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對星輝娛樂音樂廳(星輝國際會所)總經理劉自然等18人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劉自然等7人夥同他人,利用星輝娛樂音樂廳的經營條件,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組織賣淫人員70餘人,其中未成年人2人,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俊杰等11人為星輝娛樂音樂廳組織賣淫活動招募、管理賣淫人員,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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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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