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一)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一、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問題

1.土地權利人直接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裁決程序,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的複議程序,兩者並不矛盾。土地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該方案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該人民政府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或者駁回複議申請決定,複議申請人對此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複議申請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為由,判決予以撤銷。

3.複議機關對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實體審查作出維持複議決定的,屬於行政複議機關共同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裁判的同時,應當對複議決定一併作出相應裁判。

二、關於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案件裁判方式問題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提起訴訟的,對於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複議決定影響到當事人行政複議權利的實現,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應當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實體判決。經審查認為該複議決定合法的,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除明顯屬於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情形外,不能以該複議決定沒有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當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二)

一、關於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如何認定問題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行政執法機關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過程中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果為當事人設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義務,應認定該通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關於房屋或土地徵收拆遷案件錯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適格問題

在房屋或土地徵收拆遷案件中,普遍存在錯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適格情形。對此,應區分情況分別處理:(1)錯列被告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原告拒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2)被告部分適格部分不適格,經人民法院釋明原告拒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對不適格被告的起訴,針對適格被告的起訴進行審理;(3)原告故意錯列被告以達到提高審級之目的或有正當理由認為本院不宜對案件繼續審理的,應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原告拒絕另行起訴的,可以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三)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臨時工的工齡認定等問題,山東高院行政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關於臨時工的工齡認定問題。

對於“臨時工”這一帶有鮮明時代特點的用工形式,在其工齡的認定上應當根據當時的規定和政策進行判斷。原勞動部工資局[64]中勞薪字第344號《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覆函》中明確: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該覆函雖於1999年8月3日廢止,但此工齡認定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2〕323號《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亦明確: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由以上前後兩個覆函可以看出,在臨時工的認定以及臨時工的工齡能否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問題上,兩函所規定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即只有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