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day up”=“天天向上”麼?

​​

“day day up”=“天天向上”麼?

“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已經聽到過許多這種中式英語(Chinglish)了吧。但是“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這兩個詞如果放在商標上,是否是一回事呢?會不會構成近似?來聽聽法院怎麼說!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

“day day up”=“天天向上”麼?

第22683352號

註冊範圍

第36類“不動產代理、不動產出租、擔保”等服務上。

F公司申請註冊了“Day Day Up”第36類商標,用於不動產代理、出租等領域。

引證商標

“day day up”=“天天向上”麼?

國際分類

第36類

第7681658號

而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查詢到一枚已在先註冊的 “天天向上”商標,註冊類別也是第36類服務上,認為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F公司的商標註冊申請。

F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律分析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定:訴爭商標由英文“DAY DAY UP”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天天向上”構成。訴爭商標“DAY DAY UP”由三個完整獨立的英文單詞組合而成,並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引證商標中的“天天”按照漢語使用習慣應為“每天”之義,其對應翻譯為“every day”而非“DAY DAY”。儘管被告主張日常生活中存在將“DAY DAY UP”與“天天向上”作為對應翻譯的不規範使用的情形,但其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種不規範對應翻譯已經成為一種被相關公眾廣泛接受的習慣用法。

按照英文語法習慣,“天天向上”的英文對應翻譯應為“make progress every day”,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並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對商標近似的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一審法院對於商標不近似的認定予以確認。

法官提示

商標近似的判斷是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前提要件。在實踐中,影響商標近似判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對應翻譯即為其中一種。在以往的案件中,對於諸如“NEWFACE”與“新面孔”、“ CROWN”與“皇冠”等商標構成對應翻譯的判斷,多是基於涉案中英文商標在規範使用的前提下具有含義上的對應關係,符合中英互譯的主流規則和語言習慣。

而本案中被訴決定所認定的訴爭商標“DAY DAY UP”與引證商標“天天向上”構成對應翻譯,實際上是一種對於英文的非規範性使用和理解。在對於引證商標的中文內容存在正規的英文對應翻譯——“make progress every day”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均認為不應該對這種非規範性的對應翻譯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其主張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將“DAY DAY UP”翻譯為“天天向上”的情形,並未提供相關證據對其使用的廣泛程度予以證明,基於訴爭商標使用狀況和維護中英文對譯規則的原則,對於本案的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應該認定為近似商標。

綜上,在判斷商標近似的過程中,對於因對應翻譯而構成近似的商標也要進行分類處理,對於那些符合語言習慣的、有明確對應翻譯的情況,可以將其作為判斷商標近似的理由,而對於那些不符合語言習慣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已經被相關公眾廣泛接受的非規範性對應翻譯,不應當認定為構成商標近似的理由。

(本文來源:北京知產法院、京法網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