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賄賂50餘萬元 雲南一公安局原局長獲刑4年

11月6日,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對呈貢區公安分局原局長肖為民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肖為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到2018年,肖為民利用擔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一家電子公司在呈貢智慧交通和平安城市等項目的招投標和工程實施中提供幫助,收受公司相關負責人送的名牌手錶、單反相機、筆記本電腦和手機,以及現金11萬元、美金1萬元。

除此之外,肖為民在擔任公安局長期間,還為一家歌舞廳“擺平”了麻煩。

肖為民還為房地產公司拉運渣土提供幫助,收受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所送的現金共4萬元。在為一家駕校提供幫助時,收受購物卡、現金和學車服務。肖為民在擔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總共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50多萬元。

晉寧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肖為民在擔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36.152萬元、美元1萬元、財物價值13.9388萬元。案發後,涉案款已退繳。

晉寧區法院審理認為,肖為民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款、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肖為民犯受賄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為民到案後如實供述受賄事實,積極退繳受賄款物,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肖為民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後果,晉寧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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