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高空拋物判死刑?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啥區別?這個條例說清了

文丨圳論評論員 趙強

哪種高空拋物判死刑?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啥區別?這個條例說清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意見》強調,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解讀這條消息之前,不妨先看一條最近引起爭議的新聞事件。

據媒體報道,今年9月29日晚8時許,河南省焦作市城際花園小區一名住13樓的業主,往樓下扔了一個啤酒瓶。儘管這一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物業公司仍依據小區的管理規約,對這名男子處以斷電30天的處罰。

事件曝出後,引來眾聲喧譁。有網友為物業公司的做法點贊,也有網友質疑管理規約中對業主斷電的處罰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物業公司的做法當然不妥。

電力法規定,變更供電、停止供電只能由供電單位進行,且需要遵守程序。管理規約規定的停電懲罰,實際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此外,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業主家的電也不屬於物業公司的管理範疇,物業公司無權停業主家的電。

然而網友之所以點贊,無疑是表達了對高空拋物惡行的深惡痛絕。對高空拋物者不施以嚴懲,難以平復公憤。

最高法的《意見》出臺之後,物業公司再遇到類似的事情,就完全沒有必要以涉嫌違法的措施去懲戒以身試法的高空拋物者。

哪種高空拋物判死刑?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啥區別?這個條例說清了

上述事件中拋擲啤酒瓶的業主,儘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但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就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是喝醉酒了也不能成為開脫的理由。最高法發佈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從13樓拋下啤酒瓶的業主,其行為顯然符合此項規定中的入刑標準。今後再遇到這種情況,物業公司處理的方法將會變得很簡單——直接報警抓人。

這也是《意見》的亮點之一。即根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拋物和墜物。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多為故意。高空拋物以行為為入罪的要件而非結果。如果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針對的是特定人員實施的故意行為,則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對於高空墜物,《意見》則從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的角度考量,以造成相應的結果為入罪要件。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簡而言之,高空拋物屬於行為犯,而高空墜物為結果犯。這樣的區分在以往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意見》此次加以釐清,一方面有益於界定不同侵權責任的刑事、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有助於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一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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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我國現行的《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相應的規制。但在實施執行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處罰力度不大、責任區分不夠清晰、執行標準不一等不足。《意見》依照刑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定罪量刑、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予以具體細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框架下,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切實加大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力度,使得有關責任承擔條款更加公平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曾經說,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無論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只要符合入罪要件規定,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一定會極大遏制嚇阻相關行為的發生,進而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特別值得稱讚的是,《意見》還特意強調了對行政機關等相關責任部門的約束。要求法院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同時還提醒要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這些舉措,強化了各有關部門的責任,有力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遇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不會求告無門,而是有責必究。可以說,

《意見》從實際出發,以法律為依據,更加嚴密地織起了一道法治安全防護網,積極主動地捍衛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哪種高空拋物判死刑?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啥區別?這個條例說清了

近年來,有關高空拋物傷人的消息屢見不鮮。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數據,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為高空拋物墜物致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達到31件,其中超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有些人可能對高空拋物不以為然、不當回事,實際上哪怕是一塊西瓜皮,如果從25層樓飛下擊中人的頭部,也可以致人死亡。說高空拋物與故意殺人無異,並非危言聳聽。

由此而言,不僅要密織法律的安全防護網,更要在人人心中拉起行為文明的警戒線,尊重生命,遵守法律,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的危害性,堅決做到不高空拋物,謹防高空墜物,共同捍衛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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