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 增殖放流修復長江生態

本報訊 (記者 耿文博 通訊員 卞宇星)11月12日上午7時,在泰興天星港口海事碼頭,15000餘尾鰱魚、草魚正在被分批投放長江中,這是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和泰興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組織被執行人履行增殖放流義務的執行現場。

2018年4月29日,賈某父子二人在長江干流江段進入禁漁期後,攜帶電瓶、逆變器、竹竿漁網導線等電捕魚工具,駕船至泰興天星洲夾江虹橋水域,採取電捕魚的方式捕撈水產品,捕獲鯿魚、鯉魚等水產品31.485千克。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二人拘役,其中一人適用緩刑。

審理期間,二人與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二人賠償漁業資源和生態損失人民幣1522.5元,支付修復生態環境的增殖放流費用人民幣14902.2元。但二人在繳納增殖放流保證金後未按協議規定時間履行增殖放流義務。

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於11月12日早上6點組織執行團隊赴現場進行強制執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行動結束後,法官對現場的沿江漁民進行了法律教育。

保護長江漁業資源是泰州地區一項非常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繼續堅持長江生態環境“四嚴”工作法,秉承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打擊非法捕撈、刑事犯罪的同時,也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復受損自然環境的義務,對於非法捕撈案件,該院把魚苗放流作為一項常態的制度,將義務放流活動作為悔罪認罪表現之一,列為從輕量刑要素,同時將督促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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