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我叫王大錘,是仁壽縣洪峰鄉新建村廖白河流域的一條魚,每年3月至6月是我們魚類繁殖的黃金時段。政府為了保護我們,把這段時間設置為"禁漁期"。

6月的一天,我正和我的朋友在一起玩耍。突然,一股強烈的電流擊中了我的身體,好在我僥倖逃脫。意識模糊中,我看到我的朋友被一名中年婦女撿起放到桶裡,我知道它們和肚子裡成千上萬的孩子難逃厄運。那名婦女的前面是一名中年男子,正拿著電魚器左一下右一下地往河流的上游走去,他們是讓我們無能為力的電魚殺手。

我們的遭遇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轉機

11月8日,我像往常一樣在河邊遊玩,聽到岸上的人在討論著什麼,好奇的我湊近一聽,他們正在談論電魚的事情。原來電我們的是新建村的村民楊某某和他妻子郭某某,因為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域內使用禁漁工具非法電魚,已被公安機關查獲。

11月8日,仁壽縣法院在新建村村委會公開審理了楊某某和郭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經審理,仁壽縣法院支持了仁壽縣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當庭判決楊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增殖放流規格10~12釐米的鯉魚2000尾,規格8~10釐米的鯽魚2000尾,並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與幸福不期而遇

聽到這,我高興極啦!馬上去呼朋喚友,悄悄游到增殖放流現場的岸邊,去歡迎新夥伴們。沒讓我們久等,一群群鯉魚、鯽魚兄弟姐妹被投放進了河裡,我們歡快地給新夥伴們介紹新環境新朋友。

增殖放流的檢察官在岸上說:“楊某某和郭某某在禁漁期和禁漁區為獲利益,使用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非法捕撈水產品損害了漁業資源,破壞了地區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當時真想躍出水面給關心和保護我們的檢察官說一聲謝謝!

那天立冬,但心裡很暖。

放流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王大錘:電魚人,該醒醒了!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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