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6%的利息應該衝抵本金

借款人及時支付利息的,超額部分應當衝抵本金。

——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其二,從實踐中看,民間借貸主要參與主體,如中小微企業的利潤率遠不及24%的利率上限,導致民間借貸糾紛頻繁發生、社會矛盾突出。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高利率對社會影響的負面重要加重,利息超過年利率36%對借款人往往無異於飲鴆止渴,在自然人破產製度闕如的情況下,對於超額利息應傾向於借款人。第三,從出借人資金佔用情況來看,提前收取的超額利息同樣會因時間的延續而產生收益,衝抵本金對出借人來講亦不失公允。超額利息衝抵本金應當作為原則。

超36%的利息應該衝抵本金

一、案件情況

胡某以生產之需為由,於2018年3月17日向魏某借款70萬元,約定於2019年3月16日還清。若逾期未還款,則每日按借款本金的0.2%支付違約金。上述借款由甲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2年。借款後,胡某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10個月,後來由於種種原因不再支付,借款本金一直未還,甲公司也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魏某多次催討無果,於2019年9月10日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要點

1、甲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尚在連帶保證期間內。

2、月息4%太高,僅支持年息24%以內的約定利息;且超過36%的部分利息可以衝抵本金。

3、可以一併要求違約金,但是違約金、利息共計不得超過24%。

三、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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