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會被“擊穿”?WHY

大佬又設立離岸信託啦!

大佬的離岸信託又被“擊穿”啦!

網上漫天的網紅文章,前一陣子剛披露了一堆大佬設立的離岸信託,看起來好像已經是有錢人的標配。正當我還在震驚之餘,過兩天又刮出一道風,大佬的離岸信託又被“擊穿”了,離岸政策又改了,所有離岸信託都淪陷了……

作為吃瓜群眾的我們一會向東跑一會向西跑,跑來跑去最後“離岸信託”到底有沒有隔離保護作用,會不會被“擊穿”,什麼情況下被“擊穿”還是一臉懵逼。

離岸信託會被“擊穿”?WHY

我想可能還有那麼一批人,也可能是一大批人,連“擊穿”到底意味著什麼可能還不清楚。

中國文字博大精深的,文字背後不搞清楚定義還真不敢繼續往下聊。

這篇文章我們把“擊穿”的定義界定一下。

離岸信託被“擊穿”,在實操中常常有兩方面的含義:

NO.1

信託有效性被“擊穿”,即信託是一個無效信託(Sham Trust)。

信託有效性被擊穿也有不同的種類:

第一類:

有些地方信託被擊穿是從信託最初設立開始(ab initio),也就是你的信託從頭至尾就是無效的,所有的這些信託資產該是誰還是誰的。如果說信託下面持有十個銀行賬戶,那麼這十個銀行賬戶的所有權從哪兒轉過來的就轉回哪兒去。當然,債權人、稅務局等等就要來找你算算清楚,之前該交的稅,之前該還的債都該清一下了吧。這十個賬戶的錢都不保,因為你這信託從開始設立的時候就是假的,無效的啊。

第二類:

有些地方信託被擊穿是隻針對某一筆信託資產,你的債權人、憤怒的前任、法定繼承人等等他們只知道你信託下面有一個銀行賬戶,想要這筆信託資產的人向法院發起訴訟,想通過挑戰信託有效性來擊穿這個信託獲取這個銀行賬戶裡的錢。那麼,如果他們勝訴了,只有這個銀行賬戶的所有權哪兒轉過來的轉哪兒去,但是信託的另外九個銀行賬戶都是安全的,不會受到影響。

離岸信託會被“擊穿”?WHY

具體哪些司法區域是第一類,哪些是第二類呢?這裡我們不展開討論,先給大家一個概念:

  • 第一類是那些適用1571年伊麗莎白法令(the Statute of Elizabeth)的司法區域。這其實已經是比較少的了,連英國自己都在不斷更新適用法,但是也止不住現在哪些犄角旮旯以前是英國殖民地的地方還在適用。如果是在不知名不常見的離岸地設立信託,請提前問一句“你們是不是適用伊麗莎白法令”,能減少一個隱患是一個。
  • 第二類是那些廢除1571年伊麗莎白法令(the Statute of Elizabeth)的司法區域,比如1989年率先廢除該法令的開曼群島,之後在開曼的基礎上百慕大、安圭拉、巴巴多斯、巴哈馬、庫克群島等也更新了自己的適用法,當然還有本來就不適用的耿西、澤西和馬恩島。他們在債權人挑戰信託有效性上各有各的長處,有機會我們詳細聊聊各個離岸地的對比。看看設立離岸信託到底選擇哪裡合適?

NO.2

信託是一個好信託,有效性沒問題,但是從稅務角度來說信託被視作了高稅負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這種屬於從

稅務角度的“擊穿”。

稅務擊穿背後意味著什麼?本來離岸信託是稍稍有些稅務優惠的功能的,但是“擊穿”後就需要按照某個高稅負國家的稅率全球納稅!

說到這裡就要再補充一個知識:離岸信託是一個法律關係,不是一個主體。既然不是主體從何而來的稅務居民身份?這就是要感嘆稅局的與時俱進和不斷創新能力,全球的稅局怎麼可能放任一個信託關係下的所有資產處於稅務真空地。所以,在信託產生後不久,稅局政策也與時俱進的將信託納入了納稅主體中。在我稅務局的眼中,信託就是一個該交稅的“納稅大戶”。

不對啊,如果離岸信託是一個該交稅的納稅主體,那麼離岸信託是避稅工具、離岸地是避稅天堂這些傳聞都是怎麼來的呢?在OECD發起信息交換之前,離岸地通過信息保密確實可以做到避稅天堂,這時候甚至都不需要離岸信託了。我隨便設立一個BVI公司,在香港開個賬戶,錢轉進去就妥妥了,誰也看不到摸不著。但是,時代變了,各個主要離岸地都“被迫”加入了CRS信息交換之中,童話裡的避稅天堂時代結束了。所以,總結一句話離岸信託也是有“稅務居民”身份的。

那麼,離岸信託的“稅務居民”身份怎麼判定呢?

簡單點說通過受託人(Trustee)的身份來判定。信託雖然是一種法律關係,但是受託人是一個主體啊。我們來看幾個常見的判斷標準:

  • (1)如果受託人是一個自然人(這種情況一般不太常見),那麼這個自然人的稅務身份就決定了信託下資產的稅務身份。如果是個高稅負國家的人,好吧,信託下所有的資產全球納稅。
  • (2)如果受託人是一個持牌信託公司(這種情況比較常見),那麼信託公司註冊地或者信託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所在地便決定了信託的“稅務居民身份”。所以,我們常見的信託公司和信託管理運營都在離岸低稅或者0稅地區。

BUT,各國稅局會輕鬆的放過你嗎?

不會的。

加拿大稅局認為:只要信託是由加拿大稅務居民實際控制或者實際出資,那麼你的信託就是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需要按照加拿大的稅率全球納稅。

美國和英國稅局認為:只要設立人保留了可以隨時取消信託的權利,那麼信託資產的收入和相關資本增值就要算回到設立人頭上,需要按照美國/英國的稅法納稅。

所以設立之前一定要搞清楚當地的稅法,這樣才能讓信託發揮出最大的用途

離岸信託會被“擊穿”?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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