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農商行庫爾勒支行違法遭罰 超期報送銷戶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巴州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巴人銀)罰字〔2019〕第22號)顯示,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支行(以下簡稱“天津濱海農商行庫爾勒支行”)企業類賬戶(原核準類現備案類)超期報送銷戶資料,備案類賬戶超期備案或未備案銷戶資料,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決定對天津濱海農商行庫爾勒支行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津濱海農商行庫爾勒支行成立於2014年3月19日,負責人為李政江。天津濱海農商行成立於2007年12月24日,註冊資本57.59億元,夏仁江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法人股東,持股比例69.05%。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對於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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