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江蘇法院出臺全國首個工作指南

交匯點訊 低利息、無需抵押、無擔保貸款……互聯網上,打著這些旗號的網貸廣告隨處可見,一旦你不假思索邁出“借款”這一步,從此就可能被“砍頭息”“軟暴力”等一連串套路“套”住。

與傳統“套路貸”相比,網絡“套路貸”作案手法更復雜、影響範圍更廣、社會危害性更大。11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發布《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和防範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披露網絡“套路貸”6種常見“套路”手法,同時明確加強對網絡借貸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環節的審查力度,全流程狙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

打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江蘇法院出臺全國首個工作指南

起底網絡“套路貸”

網絡“套路貸”,是指行為人利用網絡金融信息中介(P2P平臺),或以網站、APP、微信等信息網絡為違法犯罪工具,通過虛構法律關係、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並採用暴力、“軟暴力”威脅或者通過虛假訴訟等各種方式非法討債,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

江蘇高院掃黑辦“套路貸”虛假訴訟專項治理工作組組長、民五庭副庭長王蘊說,網絡“套路貸”藉助信息網絡等新技術手段,具有傳播快、範圍廣、跨區域等特點,受害人數眾多,違法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很少發生面對面接觸,侵害方式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實施短信轟炸、P圖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

近期查辦的泰州“12·17”網絡“套路貸”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泰州姜堰區的李某在“極速錢包”等網貸平臺借款1000多元,不想兩個月後就“滾”至1.5萬餘元,因為沒有及時償還,李某的堂姐及其家人多次接到威脅、侮辱、PS的淫穢裸照等信息,威逼李某還款。去年底,走投無路的李某選擇報警,由此牽出一個累計放貸金額高達170億餘元,非法牟利23億餘元,受害人多達167萬餘人的特大網絡套路貸犯罪案件。

經查,以虞某云為首的犯罪集團通過虛構“極速錢包”“小白來花”“極速現金俠”等網絡貸款平臺身份,在網絡上非法經營高利貸業務,騙取被害人簽訂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的借款協議,以管理費、風險準備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謀取非法利益。在被害人不能償還時,犯罪團伙指使、僱傭他人按照逾期時間長短,逐級採用打電話、發短信、電話轟炸發送侮辱話語、淫穢的PS照片等手段,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騷擾、威脅、恐嚇,迫使被害人繳納虛增高額“砍頭息”“逾期費”,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的生活、心理造成嚴重影響,甚至迫使被害人自殺。

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包括虞某雲等核心成員在內的犯罪嫌疑人200多人。

網絡“套路貸”常見“套路”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網絡“套路貸”平臺通常以“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註冊經營,發放貸款時以平臺或關聯公司收取居間費、諮詢費、信息費、介紹費等為由進行“砍頭息”操作,實際交付的金額往往遠低於“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金額;

(2)進行欺詐性宣傳。突破有關不得進行線下宣傳、不得進行虛假性片面性宣傳的監管規定,同時在線上和線下對社會公眾進行欺詐性宣傳,通過虛構資金用途、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集資參與人,以發放低息、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

(3)非法獲取借款人個人相關信息。以借款必須提供相應的個人相關信息作為信用評價依據為由,誘騙或迫使借款人提供工作單位、住所地址、電話通訊錄等個人信息,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網絡技術竊取有關信息,為進一步實施威脅、恐嚇、逼迫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準備;

(4)惡意製造違約。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或對提前還款收取高額違約金,或在借款人到期還款時蓄意製造平臺系統故障,讓借款人無法進行正常操作及時歸還借款;

(5)惡意壘高“債務”數額。在借款人逾期還款後,通過提額、導流等方式,讓借款人與其或其關聯主體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通過“滾雪球”的方式增加借款人“粘性”,不斷壘高債務金額,最終讓債務人債臺高築;

(6)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利用非法獲取的借款人個人相關信息,通過暴力或者“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關係人催討。甚至將有關催討業務外包,僱傭專業的涉黑性質的討債公司進行債務催討。

立審執全流程狙擊網絡“套路貸”

3年多來,江蘇全省法院受理涉網貸案件1萬多件,有4萬餘件涉P2P網絡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向全省各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與普通民間借貸案件相比,網貸案件審理難度大大升級。江蘇高院掃黑辦主任、刑一庭庭長劉亞軍說,網貸案件法律關係更復雜,網絡借貸案件涉及主體眾多,電子證據採信難,網絡借貸事實認定難,原被告身份信息、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資格真實有效性確認難,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概率高,還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非法放貸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但在法律層面,目前尚無專門針對網絡借貸案件的審理規範,對這類案件的處理經常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

《工作指南》明確,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動,尤其是涉嫌“套路貸”、非法集資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的網絡借貸糾紛,裁定不予受理;進入審理環節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審,予以糾正。對網絡借貸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審查工作,《工作指南》均作了詳細規定。

1、立案環節

重點加強對原告、被告主體適格性、約定管轄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訴訟等四個方面的審查,嚴把網絡借貸案件立案關口。其中明確,P2P平臺或其以法定代表人、員工名義或債權受讓人身份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審理環節

對網貸平臺是否合規、是否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是否違規發放貸款、是否存在非法發放高利貸、是否存在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等7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審查。尤其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裸貸”“校園貸”“714高炮”(期限為7天或者14天的高利息網絡貸款,其中90%以7天期為主,利息年化率超1500%,因而被稱為“高炮”)等非法行為。

3、證據審查

網絡借貸案件中,大量證據是在網上生成,屬於電子證據的範疇,對這些電子證據認定、採信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工作指南》明確網貸平臺負有提供由其保存的電子證據的義務,並對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執行環節

對《工作指南》下發前已經審結尚未執結的網絡借貸案件,中止執行;已經執結但案款尚未發放的案件,暫停發放;將執行依據移送有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甄別。

對網絡平臺主張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江蘇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且網絡平臺收取的利息總額不得超過本金金額。對實際年利率超過36%,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外,江蘇法院也將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強與網絡平臺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移送有關案件線索材料,必要時提出司法建議,形成齊抓共管的制度合力。

交匯點記者 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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