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I RESEARCH DEVELOPINNOVATE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5578051號“RDI RESEARCH DEVELOPINNOVATE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26118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XXXX
委託代理人: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安帝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5578051號“RDI RESEARCH DEVELOP INNOVATE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12384號決定,於2017年11月17日向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以下稱複審期間)在複審商品上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材料有效,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複審商標繼續有效。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並無有效使用。由於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並未經過質證,申請人對其不予認可。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應申請人請求,我委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的使用證據(原件),並將該證據材料複印件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購銷合同、裝箱單、發票;
2、廣告合同、付款回執、電子銀行付款憑證、發票;
3、展會收費通知、電子銀行付款回單、發票;
4、倍賦貿易產品訂購合同、電子銀行付款回單、發票;
5、“可信網站”驗證服務合同、電子銀行付款回單、發票;
6、產品照片、工廠及辦公區域照片、展會照片、相關產品介紹網頁;
7、行業雜誌。
針對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申請人質證稱:雖然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是關於0908類似群組無線監視攝像頭、移動接收監視攝像頭商品的舉證,但不應視為複審商標指定使用的0908類似群組電視攝像機商品的使用證據。被申請人未提交除0908類似群組商品以外的其餘商品的使用證據。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覆審商標在複審期間進行了實際使用,申請人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06年8月31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視攝像機等商品上,於2009年8月14日獲准註冊。該複審商標於2017年3月10日被本案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該項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是否在複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和合法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本案中,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1、2、3、4、5或未顯示覆審商標,或未顯示覆審商品,難以證明覆審商標在複審期間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6或為未顯示時間的自制證據,或為網絡打印件,難以證明覆審商標在複審期間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7為未附中文譯文的外文材料,我委視為未提交。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覆審商標在複審期間進行了公開、真實和合法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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