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為超齡農民工保駕護航

作者 | 槐城律師 王業子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工傷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可否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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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南京的楊大爺出生於1947年,是個農民。2010年,楊大爺到南京某物業公司打工,被派遣到某超市從事保潔工作,但物業公司始終沒有與楊大爺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為楊大爺交納過任何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2011年2月17日,楊大爺在從事保潔工作時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享年64週歲。

4月27日,楊大爺的兒子小楊向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且被受理。


依據原江蘇省人社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七條“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的規定,南京市人社局認為楊大爺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因此於5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終止認定工傷。小楊不服該《通知書》,於是將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由於該案法律適用問題爭議較大,且影響面較大,具有指導意義,經層層請示,最終最高院作出了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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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多數意見

不應認定為工傷

玄武法院審委會多數意見認為,楊大爺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少數意見則認為,最高法曾作出《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楊大爺應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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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傾向性意見

應認定為工傷

南京中院審委會傾向性意見認為楊大爺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有三:首先,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0號《答覆》明確該類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其次,楊大爺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他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勞務關係,應為勞動關係;最後,將該類情況納入工傷保障範圍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為超齡農民工保駕護航

少數意見則認為楊大爺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有三:首先,原江蘇省人社廳蘇勞社醫〔2005〕6號《意見》明確規定楊大爺的情況不應進行工傷認定;其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說,楊大爺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和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0號《回覆》中“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差異,不宜適用;最後,此類情況涉及面太廣,且認定工傷將會加重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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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法院多數意見

支持認定為工傷

江蘇高院審委會多數意見認為楊大爺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首先,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有利於保障因工受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其次,就責任方式、保障範圍、舉證責任等方面,工傷認定更有利於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最後,受傷職工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與其他職工並無任何差異,若不予認定為工傷,缺乏法律依據。


少數意見則認為楊大爺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首先,楊大爺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其次,楊大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沒有交納工傷保險,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應當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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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答覆

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研究後,作出《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同意江蘇高院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楊大爺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同[2010]行他字第10號《答覆》,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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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根據最高院的多個司法解釋及對各省高院的回覆,對大齡職工因工傷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分為以下兩類情形:

1.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如其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則與用人單位系勞務關係,不能認定工傷。

2.為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齡職工,以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齡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動關係,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外,2017年1月1日新生效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已經刪除了原本的第七條“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隨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大齡職工將逐步被納入工傷保障範圍。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大齡職工也應注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工傷保險相關事宜。

適用法律:

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3.《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4、《江蘇省勞動廳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

第七條 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5、《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

6、《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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