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教訓他人,亂打人賠償3萬餘元還獲刑

半島記者 王洪智

被告人19歲的付某,是某公司工作人員,暫住西海岸新區某社區。2012年4月15日16時30分許,付某受馬某某之“託”至某市場附近,欲教訓與馬某某有過節之人。馬某某在旁向付某指認與其有過節的女子王某,意欲讓付某毆打王某。付某竟上前隨意毆打與王某同行的王某某(男,15歲)及一名路人,造成王某某雙鼻骨骨折,右上頜骨突粉碎性骨折。經鑑定,王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案發後,付某很快被抓獲。隨後,被告人付某賠償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萬餘元,並達成諒解協議。在黃島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委託有關部門調查,區司法局評估意見為“適用社區矯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付某到案後自願認罪,態度較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已取得其諒解,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付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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