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西發佈《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

重磅︱山西發佈《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

關於下發《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的通知

晉能源煤技發【2019】716號

各市能源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山西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行動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經局務會審查同意,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

山西省能源局

2019年10月30

附件:山西省煤礦充填開採產能增量置換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煤炭生產方式變革,推廣煤礦井下充填開採等綠色開採技術,優化全省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促進能源革命,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產能置換政策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8〕1042號)和《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能煤炭〔2013〕19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山西省範圍內實現採空區充填開採的井工生產煤礦、試生產井工建設煤礦。

二、充填開採認定條件

(一)開採工藝屬於充填開採。充填開採是井工開採煤礦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採空區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築垃圾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採技術。

(二)技術選擇合理適用。充填開採技術選擇必須經充分論證,確保需要保護的地面建築物等達到相應保護等級。充填開採必須經主體企業批准後先進行試採。通過試採,加強採動範圍對應區域的地表變形觀測,及時調整充填參數,修改完善設計,確保原設立保護目標不受影響。

(三)資源回收率符合有關規定。中厚煤層採區回採率達到85%以上,薄煤層採區回採率達到90%以上;對留設煤柱和邊角殘煤實施以矸換煤開採的,回採率達到70%以上。

(四)採空區充填率滿足規定。對薄煤層、中厚煤層實施充填開採,煤矸石、尾礦、建築垃圾等固體材料充填率應達到80%以上;膏體、似膏體材料充填率應達到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應達到90%以上。

(五)合理進行充填計量。充填開採煤礦應對充填開採煤炭產量、實際充填材料用量進行計量,所有計量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計量標準,並實現數據在線監控。煤礦應在充填開採工作面運煤皮帶安裝計量裝置,計量充填開採煤炭產量;輸送充填材料時,應在輸送通道(設備)安裝計量裝置,及時統計充填材料用量。

(六)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實現充填開採煤礦地面基本實現無矸石外排,逐步減少存量矸石山堆存量,地表變形和次生地質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大幅度降低。

(七)有效實施監測。充填開採煤礦必須進行充填開採效果監測,確保充填開採有關數據真實可靠。做好岩層地表移動觀測記錄,建立充填開採監測臺賬,每季度出具充填開採效果監測分析報告。

三、充填開採產量認定

(一)認定時間。每年3月底前,省能源局受理上年度實施充填開採煤礦的充填開採產量認定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二)認定程序。充填開採煤礦向主體企業上報相關資料,主體企業對煤礦充填開採產量(回採+掘進煤量)進行核實。主體企業根據核實結果逐級報省市縣能源局(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確認。有關部門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現場核查,需要論證的應聘請專家參與。

(三)認定資料。充填開採煤礦填報《煤礦充填開採煤炭產量年度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設計、報告、圖紙、批覆、證明等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煤炭主體企業公章,市縣審查同意後加蓋公章。

(四)認定方法。將實際計量充填產量分別與以充填量/設計充採比計算的充填產量和動用儲量核算的產量進行對比,以其中最小值作為煤礦上年度充填煤炭產量予以認定。省能源局認定後出具《煤礦充填開採煤炭產量年度認定表》,作為產能置換指標折算認定依據,同時可作為資源稅減免、資源補償費減免的補充資料。

四、產能置換指標認定

省能源局根據《煤礦充填開採煤炭產量年度認定表》認定的充填開採產量,按照30%比例折算產能置換指標,出具《充填開採煤礦產能指標折算認定表》,同時在省源局網站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如果對公示有異議,必須在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省能源局提交書面的異議書,愈期視為無異議。公示無異議的,省能源局下發產能指標折算認定文件,認定文件可作為產能指標使用和交易的依據。

以上規定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或國家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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