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兩宗信披違規 董事長李高生等2人吃警示函

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河北證監局發現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成股份”,600965.SH)存在以下問題:

福成股份於2018年7月13日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擬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擬向華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股份,若上述股東股份轉讓完成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上述事項構成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將上述事項及進展情況在2018年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予以披露。

另外,福成股份於2017年4月29日披露《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參與設立福成和輝二期產業併購基金的公告》,稱擬通過福成股份全資子公司三河福成與和輝資本及其他合夥人共同設立福成和輝二期,總規模20億元,其中三河福成擬認繳出資2億元;同日公司發佈《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參與設立福成冠嶽產業併購基金的公告》,稱擬通過三河福成與冠嶽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源(寧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夥人投資設立福成冠嶽,總規模24億元,三河福成擬認繳出資不超過4.8億元。福成股份對“福成和輝二期”及“福成冠嶽”的擬出資金額,分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7.54億元的11.40%及27.37%,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構成重大事件,但福成股份未在2017年及2018年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李高生、時任董事會秘書趙永剛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福成股份及李高生、趙永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提請福成股份切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福成股份两宗信披违规 董事长李高生等2人吃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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