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員工一個月後走,是否合理?

農推小魏


提出離職,領導卻讓員工一個月後再走,合不合理?

不明白這裡的一個月後是表達的30天內,還是30天外。如果是內,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外,法理來說,就不合理。

01

離職多久時間能走,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0天。

當提出了離職,領導知曉後,就要走正常的離職流程。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員工就可以正常離職了。

所以,作為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30天后走人,很正常。

但如果超過了30天,領導還不肯籤“離職證明”,放員工走,那就不正常了。員工可以直接選擇離開,並不構成“惡意離職”。

02

勞動合同法對於時間的規定,是對勞動雙方的保護措施

為什麼勞動法會有這種規定呢?說白了,這樣能夠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

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內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的,3天足夠了。轉正後,正常安排,30天的交接期,也足夠了。

所以如果這段時間都還沒交接完,除非是離職員工不願意交接,不然就是公司惡意拖拉,不想放員工走。

只要能證明這一點,等30天時間一到,員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企業想要告員工“惡意離職”都不可能。

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安排接下來的個人生活與工作。

對企業而言,也是一樣的。因為工作需要交接,要是勞動者提出了離職就不辭而別,對企業就是一種傷害。這會給企業的正常工作開展帶來麻煩。

所以規定30天,也是希望員工能夠在這30天內,配合公司,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能夠順利過渡。

03

提出離職後,提前或推後走,也不是不可能發生

當然了,我們也會碰見其他情況,比如員工提了離職,員工第二天就讓他走人。或者30天到了,還不讓走的。

對於前者,主要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員工既然提了離職,企業索性就放他走好了。

因為提了離職的員工,多半沒什麼工作的心情了。企業強行留下,不過是在浪費自己的人工成本。還不如讓他早點走。

對於後者,主要是工作內容太多,一個月內還無法交接完。或者崗位特殊,一時還未招到合適的替補人員。

雖然30天對大多數人來說,交接是沒問題的,但確實有些崗位工作比較複雜,一個月就是交接不完。

或者碰上企業用人本就緊張,一個蘿蔔一個坑,對於替補人員還未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已需要和離職人員商量,讓其再多呆一段時間,以便順利銜接工作。

對於這種情況,出於人情考慮,大多數人都是會接受的。但如果自己確實不願意接受,那也沒辦法。不過做人,還是不要太無情了。

總之,提前一個月辭職,正常30天后就可以走。但提前或者延後,也是可能發生的。至於合不合理,就看當時的情況吧。

我是 ,管理諮詢公司COO,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肯定合理,領導不能因為你當天辭職,就放你離開,然後因為你的崗位沒人接,導致嚴重影響工作進度。

我以前剛工作不久,是在廠上班,後來工作幾個月感覺不適合自己,然後就跟領班辭職,誰知領班說辭職可以,但得等到一個月後才能走人,當時不懂什麼,還曾埋怨過領導,這麼多人閒的,少我一個又算得了什麼。

直到過後不久才明白,領導們要保證按時完成任務,少一個人都會影響生產進度。

國有國規,公司也有自己的規章制度

我們都知國家有國規才能有秩序,公司也一樣,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還談什麼創造利潤,早就亂套了。

在新員工進來工作時,單位都會跟新員工說了各項規章制度,而且在合同也有明確寫明,單天提出辭職,一個月後才能辦理手續走人。如果你有異見,剛進來時就該跟他們瞭解情況,我想當時你不同意,你肯定進不來工作。

單位延遲一個月的原因

當你提出辭職,單位不會抓著你不放你走,也不是針對你。因為如果當天就放你走,你的工作誰來接手,人人都有自己的工作,領導更不會頂你的崗。這時領導就會跟上級反應,就會以最快速度進行招聘人進來,招到新人肯定不直接頂你的崗。

這時,就要你好好教新人了,新人作業必須要有一段時間適應崗位,熟悉工作流程,而一個月的時間,新人基本都能熟悉工作了,不會再因為你走人就會嚴重影響進度。

人要有職業操守,有責任心

我們就算離職,也要盡心盡力教會新員工,並且在最後的工作時間,更加要嚴格律己,留一個好印象給大家,說不定在未來的某天,你找不著工作,還繼續回到這單位工作,留條後路還是有必要的。

做事不要顧己,要懂得換位思考,就算離職也要站好最後一天崗。

我是容縣小劉,說得對與不對請在下方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容縣小劉


我很驚奇一個月後你還在公司上班,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提交辭職報告後三十天就可以離開公司了,而且公司是不能夠拒絕的。

如果說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還讓員工一個月後走,從正常程序來講,鐵定是不合理的,毋庸置疑。但是從人情上來講,看你自己的意願了。

01 提防辭職陷進,小心跳進領導的圈套

講個我朋友的案例,他和題主一樣,都是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也同樣得到了領導的挽留。

領導想他再呆一個月,把剛入職的新人帶上手,免得部門的業務出現斷層。

想起領導平時對自己也並沒有什麼壞心眼,態度也很誠懇,勉強同意了。

到了第二個月初,朋友再次像領導提及辭職的事,領導這次態度來了個180度轉彎,表情和語氣都很強硬,以一種施捨和“我是給你了天大的面子”態度批了辭職報告。

等到10號發工資的時候,朋友傻眼了。

績效工資比平時少了許多,追問原因之後,朋友才知道領導這最後這個月不僅沒有給予額外的獎金,還把績效考核指標提升了不少,導致朋友的績效獎金扣了很多錢。

可自己已經離職了,再折返回去扯皮會耽誤自己求職下一家公司,就自認倒黴了。

並不是說遇到好領導不要幫一把領導,只是提醒大家,凡事要量力而行的同時,還需要小心領導的一些套路。

像我朋友的這種情況,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在領導挽留的時候,把公司hr一起叫過來進行確認,這種情況下領導一般不敢隨便下套路。

02 合理不合理,取決於自身的實際情況

從法律程序來講,提交辭職報告三十天後就可以自行離開公司了,而且工資不能拖欠。

從人際關係來講,留不留這一個月取決於你自己的意願。

不過,值得提醒你的是,千萬不要因為幫助了領導,耽擱了自己下一家的入職。

一般情況下,在求職面試的時候,面試官一般都會問“什麼時候可以入職?”。

面試者如果著急,都會說“隨時可入職”。

不過一般情況下建議是“本月內可以入職”或“下個月初可以入職”。

之所以這麼說,是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時間,一來可以了結上一家公司的瑣事,二來如果這期間有更好的公司可以進行多項選擇,自主權就在自己手裡了。

曾經有位朋友向我求助,說自己答應公司領導延遲一個月離職,可新公司已經發來offer,需要他在一週之內入職,該如何是好?

我告訴他,不用擔心,直接向公司領導說明情況,本週內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了。如果他不批准,你可以以辭職後還可以遠程協助為由,遊說領導批准。如果還不批准,那直接告知領導,在一個月前自己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無需獲得批准,三十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之所以延遲離職全因為看領導的面子,現在我幫您,您反而為難我,那咱們只能公事公辦了。

朋友照做後,順利離職了。

03 離職期間,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

有些朋友在離職期間,非常優柔寡斷,擔心領導不同意,擔心人力部門為難,擔心耽擱下家公司面試或入職。

其實這些擔心都是不必要的,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

如果你還在職,那你是有義務在現在崗位上盡職盡責的。你的首要利益是做好現在的工作,避免因為耽誤工作換來了開除處罰,一旦是被開除的話,入職下一家公司提交離職證明時可能會比較難堪,甚至嚴重地入不了職。

如果你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那在提交後的三十天,你在法律上已經是自由人了,任何人無權讓你繼續為原公司服務,除非你自己同意。

如果在此期間,有其他公司的邀約面試和入職,不要猶豫,一定要為自己下一份工作優先考慮。原公司不會替你著想下一份工作有沒有著落,新公司不會考慮你是否還在職,新公司只需要你按時入職就可以了。

所以,離職期間,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千萬不要因小失大,畢竟現在找份自己滿意的工作也不容易,好好珍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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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前需要做的是告知部門領導,和新同事做好工作交接,那麼提前多長時間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分析一下題主的情況:

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3天,轉正以後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那麼題主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領導要求一個月後走是合法的,從法律角度來講絲毫沒有問題。如果說一個月之後領導還不讓走這個是有問題的,畢竟員工離職公司也需要準備的時間,招聘新人重新接替崗位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所以這個時間也是比較合理的。

員工離職前應當站好最後一班崗

員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離職,先不說對公司有沒有感情,起碼做好交接工作是自己的工作職責,畢竟作為一名職場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大家肯定都想提出離職馬上就能走,但是還是應當把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了,來時體面,走時瀟灑。

離職不應當是工作懈怠的藉口,做什麼事情都要善始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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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員工一個月後走,是否合理?

一.勞動法的合理規定

1.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

2.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更何況員工已經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所以說在你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你一個月後走,明顯是不合理的,要是你已經做好交接工作可以直接拒絕領導的要求。

二.但是不管怎麼樣還是要在離職前站好最後一班崗。

畢竟在公司工作過,多多少少肯定會有一點的感情,做好交接工作是工作職責,畢竟作為一名職場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不管怎麼樣把該做的事情都做好。

1.要與領導明確交接工作的對象,並讓行政部門監督簽字

既然準備離職應該主動在離職之前應該與領導明確工作交接的對象。

並由人事部門派員或者也可是員工所在部門派員監督人進行交接工作,並由三者簽字確認。

在工作交接的時候一定要交接清楚,如有操作性的工作,需要對交接對象進行示範式的操作,並讓交接對象進行獨立操作,可以對其進行輔導和糾正偏差,能夠獨立操作為止。

同時還應該把工作交接的所有內容、包括工作流程 、業務操作方法,整理成清單,進行三者簽字確認。

2.交接工作內容類別

在交接工作時,交接工作一定要細緻的交代所有問題,同時對工作內容進行移交,工作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工作文件。包括公司各類相關材料等;

(2)工作資料。比如說工作記錄資料,工作的總結、日誌、記事本等;崗位職責與工作內容。崗位涉及的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內容和注意事項;

(3)正在進行的工作。

(4)外聯客戶名單。比如客戶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電子郵箱等基本信息;

(5)固定資產及日常辦公用品等實物移交。

(6)財務交接。將經手的各類涉及資金的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與財務部門進行清理。

雖然已經準備離開公司,但在離職之前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和走好離職流程,能夠讓你和原公司保持良好的關係。

畢竟在社會上多個朋友多條路,多個敵人多堵牆。說不定以後還在一個城市工作或者還在同一個行業裡做事,說不準哪天又再次相遇。好的職場品質,不僅能夠為自己贏得口碑還能讓自己的職場道路越走越寬敞。

以上是老夏對於問題的理解,根據題中存在的可能出發進行分析,給出個人觀點,希望能夠為你提供參考,歲月靜好,願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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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分析師


這個問題有點蹊蹺,不知是題主沒說清楚,還是我理解不對。

正常來說,員工提前一個月辭職,並提交了辭職報告,那一個月滿了後就可以走了,也符合領導說的一個月後走,這沒什麼問題,當然合理,也很合法。

但我想問題應該不是這麼簡單,意思應該是員工原本就提前了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現在到期了,領導又提出讓員工一個月後走,等於前前後後有個月了,這當然很不合理了。原因很簡單,員工既然提前一個月口頭告知領導,並且提出了書面辭職申請,這就視同勞動者向公司發出瞭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不管公司批不批准,都可以到期走人。

這個理是站在員工一方的,領導提出讓員工再延長一個月,前提是要能夠取得員工的同意,不是單方面的要求就能奏效,這是沒有用的。從公司的角度,如果這個辭職的員工崗位很重要,一時半會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可以用協商的方式跟員工商量,多幹一段時間。

從個人的角度,如果不急於尋找下一份工作,遲走一天早走一天無所謂,可以按照領導的想法再幹一個月。如果新的工作單位已經找好,機會難得,並且答應了對方的入職時間,我認為要跟領導說清楚,自己必須按時離職,因為已經答應了別人,要信守承諾。在這種情況下,領導不會不答應吧?

當然啦,從勞動法的要求和交接工作的角度,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不過從實際需要來看,你要看什麼崗位。有些工作崗位內容簡單,根本不需要那麼長的離職交接時間,有合適人選接替之後,最多也就一兩週的時間,就可以走人了。

尤其是在一些私營企業,如果一個員工的崗位不重要,工作表現也一般,老闆是希望員工提出辭職之後,走得越快越好,因為他不稀罕,覺得是浪費他的糧食。

所以離職交接的時間,可長可短,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和領導的想法靈活處理,不要搞什麼教條,提前多長時間辭職誰不清楚?大家都會搜百度,都會查勞動法相關規定。關鍵不在於這些知識和道理大家不懂,而是在於看領導的想法以及崗位的重要性。

我的意見是要走早走,不要死皮賴臉的待在公司,跟領導商量好,說清楚就行。

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關注我瞭解更多。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專著。

喻派職言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完全合理,為什麼要你再等一個月才批准離開呢?原因有三:

1.有足夠多的時間讓你完成手頭上的工作

提出辭職就讓你馬上離開,顯然不太現實,因為一個員工離職往往還牽動著項目的進度,部門的變動等等,因此需要從長計議,留一個比較充裕的時間段安排好你手頭上的事情。

如果你想離開就離開,整個團隊會失去秩序性,部門合作也可能出現脫節,因此你要把手頭上的工作做完了才允許離開。

2.留時間找到適合的人來接替工作

如果你離開了,這個崗位的工作勢必需要一個合適的人選來接替,這個人選往往不會從內部產生,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負責不了太多事情,這時候就需要通過外部招聘來吸納人才。

而現在的職場情況不容樂觀,要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人選不是那麼容易的,如果隨便找個人來頂替你,花了幾個月培養,結果發現不合適走人了,那麼企業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很多企業都會從一開始就做出篩選,只有合適的人才能長期留下,這樣對企業來說損失是最小的。

而這個挑選的過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一個月的時間是比較合適的,只有找到合適的人來接替你的工作,工作才能通暢無阻地如常進行,這也是領導讓你再留一個月的原因,因此,這一個月裡,你也需要好好表現,千萬不要因為要離開了就開始敷衍工作,這樣既不利於你的誠信,也不利於順利離開。

3.留時間做好工作交接

這一個月裡,不管有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企業一定會安排一個人跟你交接工作,對於新人來說,你可能要花費一點時間交接你做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內容,一兩天是完成不了的,最好是有半個月甚至一個月的過渡期。

等到這個人完全適應了你的工作,能夠獨立完成工作的時候,那麼你的職責已經盡了,這時候交接也就圓滿結束,你可以隨時離開。

我是蘇樂,多平臺認證優質作者,青雲計劃得獎者,前500強企業文案策劃,國家徵文一等獎得主,專注分享寫作變現和職場提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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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樂愛寫作


原則上不合理。勞動法規定得很清楚,合同期內員工,只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報告,公司就不能以剋扣薪資等不合法的方式挽留員工(簽署其它特殊協議除外)。

至於其中的相關條例,我相信其他大神已經普及得清清楚楚,我就不在此贅述。

我從另一個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為什麼你提離職,領導想讓你再留一個月一個月?

1、領導挽回員工的辦法之一。

一個有能力的員工離職,老闆肯定會通過各種方式挽留員工,而讓你延期就是其中一種。他會看你的表現,如果你答應了老闆延期一個月,而且在此期間你的工作依然完成得很出色,老闆就會考慮再挽留你一個月,走一步算一步嘛。

2、領導嫌培養新人麻煩。

你離職後,需要做離職交接,而且新人要有一個適應的階段,很可能會導致工作效率降低。領導覺得好麻煩,還不如用一個“熟手”,只要交待一件事就能完成得井井有條。

3、領導擔心以後找不到比你優秀的人來接替你的工作。

優秀的人誰都想留。其實他並不是非得讓你留下來,而是擔心你走了以後找不到跟你一樣好用的下屬。這是關鍵點。

所以如果你真想在規定期內離開,甚至是提前離開的話,你就要請求領導大批量招人,在這個期間你要把交接工作以書面形式表述得清清楚楚,避免後期不斷有人打電話找你溝通。若這兩步工作能夠同時進行,交接就會順利很多。

職場就是這樣,你平庸,老闆不會想留你,甚至巴不得你自己提離職;但如果你優秀,老闆就會想盡辦法留住你。其實對你來說是好事,證明老闆認可你這個人,也認可你的工作能力。

當然,如果你真的下定決心要離開,你也要好好和老闆做溝通,不讓他覺得自己看錯了人。而且職場講究“來日方長”,和領導搞好關係,對以後的職場生涯很有幫助。

-End-

作者簡介:重燃石,多年中小型企業高層管理,擅長向上管理、企業機制的構建、企業內部管理。關注我,和你分享職場小技巧,讓你在職場中少走彎路。

重燃石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不合法也不合理。

【以案說法】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實際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1月1日後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為他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所以小謝現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著不辦理手續,他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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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制度化、規則化對很多事物的有序運作、有效發展、健康成長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職場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夠成了勞動關係,就適用於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於辭職的事情,需要先了解一下官方的法律規定。

員工辭職有兩種情形: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非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一些其它的、特殊的法定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例中,員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流程的。

但話說回來,每一份工作都來之不易,都付出良多,辭職要慎重和三思,除非迫不得已

  • 家庭的原因,家的安置、親人的照顧、捨己的愛。

  • 健康的原因,工作的強度、性質、作法嚴重危害到身心健康,拿命掙錢;或是自己的身體不堪重負,需要休養調整,短時間內不能恢復。

  • 工作的原因,有了更好的工作機會,發展平臺,更好的上升通道。

本案例中,領導如果要求員工在到離職的日期後再做一個月再走,即員工提出離職後兩個月,如果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領導這樣做可能有領導的苦衷

  • 人力資源緊張,最近流失很大,一時半會招不到人,已經影響到了正常的工作。


  • 員工的崗位重要,正在負責某一項目,項目不完成,會流產。

  • 雖已招到人,可新人不能近期入職。

不管怎樣,領導如果有超出規定的要求,都應該和員工協商,徵求員工的同意,雙方達成一致。員工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領導不可以強求,否則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不合理的,會傷了員工的感情,是不好的。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做人做事不外乎法、理、情三個方面,都要兼顧才好,有原則也要有變通。

祝職場和諧、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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