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松糾紛背後,承辦方、保險公司、贊助商責任如何認定?

核心提示:頻繁的馬拉松賽事背後,伴生的違規和糾紛也在頻繁出現。面對糾紛等問題,賽事組委會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中,責任又如何認定?

馬拉松糾紛背後,承辦方、保險公司、贊助商責任如何認定?

跑步,作為一種體育運動,是為了讓身體更健康,所以參加馬拉松跑要量力而行。記者 田雄/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趙春豔 報道

北京馬拉松和杭州馬拉松賽事剛剛落幕,南京馬拉松又要開始奔跑,上海、廣州、深圳馬拉松也蓄勢待發。秋冬時節,各地的馬拉松比賽正在如火如荼地展開。

頻繁的賽事背後,伴生的違規和糾紛也在頻繁出現。馬拉松的舉辦者一般為各方彙集組成的組委會。那麼,出現問題的時候,組委會如何面對?責任歸屬如何認定?

承辦方的責任如何認定

賽事中,承辦方要負責很多事務。運動員出現的受傷甚至猝死都不可避免地產生民事責任等問題。這種情況下,通常都是承辦方或者承辦公司作為責任人。

2017年6月17日,雲南省大理舉辦了“天下大理·純境賓川”山地馬拉松賽,項目有男女山地馬拉松賽、男女10公里歡樂健康跑。該賽事組委會的賽程規定中明確,該賽事的主辦單位為賓川縣水果行業協會,承辦單位為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協辦單位為賓川跑吧戶外運動俱樂部。

袁文傑作為一名參賽者報名參加10公里健康跑。比賽前,袁文傑向組委會簽署了《2017賓川半程馬拉松賽免責承諾書》。但是,袁文傑跑到終點後倒在了終點外,經現場醫護人員搶救,袁文傑心跳恢復,但意識無恢復,後送入醫院進行一系列救治後仍未恢復,後被鑑定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五級傷殘。

袁文傑受傷後,該賽事組委會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承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袁文傑理賠了保險賠償款近28萬元。然而,袁文傑的家屬無法接受袁文傑的狀態並且認為後續的治療理應由承辦單位負擔。於是,其將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82萬多元。

彼時,原被告雙方對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是否適格的問題爭執不下。法院後來認定,雖然該賽事的主辦單位是賓川縣水果行業協會,但具體承辦單位是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整個賽事的組織、實施均為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因此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是適格被告。

但對於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法官認為,案中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在賽道周邊設有臨時急救站、沿途供水等,並且競賽規程和參賽手冊均對報名參賽人員的健康提出要求並作出免責聲明,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事項義務。造成本案的發生是袁文傑對自身身體的認識不夠,缺乏安全意識,並且袁文傑訴稱承辦方對袁文傑搶救不及時導致錯過最佳的搶救時機,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認定賓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類似這樣的糾紛案並非個例。幾年前,馬拉松愛好者吳志剛“替跑猝死案”中,其家屬同樣將承辦公司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及被替跑的李某告上了法庭。

2016年12月10日,在“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中,吳志鋼佩戴“李某、F12530”號碼布參跑,到達終點後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後搶救無效死亡。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直接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猝死)”,理由是“過度運動(馬拉松賽)”。

法院審理發現,吳志剛曾跑過馬拉松運動,熟知比賽的流程、規則和風險。其堅持用他人號牌參賽本身具有很大過失。法院最終認定,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在參賽包發放及賽中沒有制止吳志剛方面不存在過失,但其檢錄行為讓身為男性的吳志剛佩戴女性標牌可認定存在過失;吳志剛的死亡與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駁回了吳志剛家屬的請求。

不過,該公司作為馬拉松比賽的承辦方在吳志剛死亡後基於人道主義,給了吳志剛家屬10萬元。廈門賽事組委會對“轉讓號碼布致嚴重事故”的李某處以“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廈門國際馬拉松賽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並報請中國田徑協會追加處罰”的處罰。

保險公司的責任如何認定

參加馬拉松比賽的選手都會有報名費用,這其中也包含了每個人必要的保險費用,一般保險公司都會有地方的分支機構。各地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需要對參賽馬拉松的運動員意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5年10月25日,首屆百里洲馬拉松比賽在湖北省枝江市舉行。賽前,大賽組委會委託第三人枝江市迅安達旅行社組織所有參賽隊員在人壽保險枝江支公司處投保了“國壽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同時,承保通知書特別約定:意外傷害保額40萬元。參賽運動員袁明向大賽組委會繳納了20元報名費,也即保費。同日,第三人迅安達旅行社向人壽保險枝江支公司匯交了99位參賽選手(含袁明)的保費,投保了“國壽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袁明為被保險人。

比賽中,袁明在奔跑至賽道劉鳳路與長江大堤交界處時突然倒地,執勤民警將其送至賽事終點站醫療救護點進行施救,後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袁明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枝江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袁明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認為袁明系因劇烈運動導致急性心功能障礙致心源性猝死。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袁明猝死的原因不在公司參保的範圍之內,並沒有支付相應的保險賠償。於是,袁明家屬將人壽保險枝江支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袁明猝死能否認定為保險條款中的意外傷害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法院審理後查明,袁明在參賽過程中猝死,該保險公司經大賽組委會通知參與事故的處理,故該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知情。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書將袁明診斷為心臟猝死,但心臟猝死是一種死亡狀態,醫院對心臟猝死的原因未進行分析。

所屬保險公司提供了枝江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出具的馬拉松選手袁明醫療救護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記載“經醫療救治組專家分析,袁明可能存在潛在心臟疾患,因劇烈運動致心源性猝死”。

法院認為,袁明劇烈運動後摔倒並引發心臟猝死,按照常理,應當理解為具有外部性和非病理性。案中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採用格式條款,對“意外傷害”“猝死”有不同理解。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即應當理解為袁明在劇烈運動過程中摔倒,導致急性心功能障礙,進而導致心臟死亡,屬於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符合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範圍。按照承保通知書上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應支付的保險金額為40萬元。

馬拉松賽事火爆,自然吸引了眾多贊助企業的加入。僅2016年,有1320家企業贊助各類馬拉松賽事,食品飲料、金融、汽車、體育用品成為主力行業。據瞭解,通常馬拉松的贊助級別分為4級:冠名贊助商、官方合作伙伴、官方贊助商、官方供應商。

賽事中,有些贊助商會有獨家或者排外的准許,對其他贊助企業的某些行為會認為侵犯自己的權益。

2015年“廣汽豐田·2015廣州馬拉松賽”中,就出現了類似的糾紛。後來,被授權方江西維世德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簡稱江西維世德)將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農夫山泉)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承辦方廣州市體育競賽中心和北京智美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智美賽事營運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乙方2)簽訂《2015-2017年廣州馬拉松賽市場開發和賽事運行服務合作合同書》,約定利用賽事市場開發資源(包括電視轉播權、比賽印刷品廣告資源、排他性營銷權、視覺識別系統使用許可權、賽事冠名權、賽事指定產品授予權、賽事合作伙伴及各等級贊助商、供應商、服務商的授予權等)進行市場商業營利開發活動。此後,“智美”方面授權江西維世德賽事運營權和商業贊助權。

2015年10月12日,華潤怡寶飲料(中國)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與江西維世德簽訂協議,約定怡寶為賽事官方供應商和賽事贊助商,提供現金和實物贊助,贊助款為150萬元,貨品總價值為50萬元。怡寶的產品在2015年廣州馬拉松賽中作為唯一指定產品,具有水和飲料的排他性。

該賽事期間,農夫山泉工作人員在賽道邊擺放、展示其飲用水,並打出“農夫山泉為你加油”的橫幅。江西維世德認為,未經授權在廣州馬拉松賽上進行宣傳,侵害了賽事經營權和商業贊助權。之後,江西維世德訴至法院,要求農夫山泉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馬拉松比賽場地具有開放性,必須佔用大量公共資源,江西維世德不能證明農夫山泉佔用了江西維世德依合同取得的獨佔使用的廣告位置資源。另外農夫山泉並未宣稱其為2015廣州馬拉松賽的贊助商、供應商或服務商,也沒有證據證明宣傳行為足以使社會公眾認為被告與2015廣州馬拉松賽具有關聯,不能認定侵犯了江西維世德的市場開發權。

至於農夫山泉是否侵犯了水和飲料的排他使用權,法院認為,該“唯一”和“排他性”宣傳權益的權利人為怡寶公司,並非江西維世德,不是主張該項損害賠償責任的適格主體。而且江西維世德並沒有受到實際損害,其索賠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了江西維世德的請求。

原標題:馬拉松賽引發的權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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