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贛江非法採砂1600餘噸 11人被判刑

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贛江非法採砂1600餘噸,價值11萬餘元,結果是11人被判刑。

2018年9月,蘆某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通過賴某聯繫上了李某,於2018年10月,同賴某等人前往江蘇徐州與李某等人見面,幾方經過商討達成合作協議後,將非法採砂船引進到南昌。

2018年12月21日,非常採砂船在前往贛江非法採砂的途中被執法機構扣押,扣押後蘆某竟指使賴某聯繫屈某等人,私自將被扣押的船隻藏匿繼續非法採砂。

2019年1月,蘆某、屈某等人與非法採砂地的當地村民吳某等人事先約定,以給予“灘費”的形式讓吳某同意在當地江邊非法採砂及幫忙確定具體的採砂地點。

2019年1月11日晚,屈某等人將採砂船帶至贛東大堤岡上取水口上游1公里、距贛東大堤約68米處的贛江水域實施非法採砂,總計非法採砂1600餘噸。

2019年1月14日至5月7日,蘆某、賴某等相繼被抓獲歸案,李某等人自動投案。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蘆某、賴某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河道禁採區非法採砂1600餘噸,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法院遂判處蘆某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五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罰金,相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闕麗娟 胡星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