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法院還有這一招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法院還有這一招

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原、被告雙方都是需要出庭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告在經過法院傳票通知後,依然不出庭。那麼,在打官司時,遇到被告不出庭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為被告已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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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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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席判決後可以上訴嗎?

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情形。確係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並不會影響該確係當事人在判決之後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儘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就判決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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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一般是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才會有可能進行缺席判決,但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就不能進行缺席判決,必須要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開庭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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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富群律師事務所趙常樂律師建議: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被告後,原告常常在開庭時等待被告按時出庭應訴,有時被告收到開庭傳票後常常不到庭應訴,法官經常在開庭時說鑑於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所以如果被告經過法院合法傳喚,不能按照傳票時間到庭參加庭審的,法院一般都會缺席判決,被告放棄自己的合法抗辯權利。但是被告有時並不是故意放棄抗辯權利,而且被告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收到法院的傳票,因為被告無法送達傳票及證據材料導致被告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故法院會啟動公告程序,一般公告期是60天,公告期限一過,視為送達給被告。所以作為被告方一定要積極應訴,充分保障自己的訴訟權利,防止被告自己的財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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