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

ARkam


 一、當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1、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裡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氾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幾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2、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於合同法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人的分類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並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懈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髮起設立的和募集設立的兩種。其中,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應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及對外提供擔保、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辦事機構,上市公司還應設董事會秘書處。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股東以自己認購的股份為限享受股息、紅利,也以此為限承擔公司對外債務及相關責任。

  三、怎樣可以不承擔風險

  出資後不參與合夥公司的運營,可以籤協議說自己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那麼就是以自己的出資作為有限責任,利潤的分配商量好就行。

  關於風險的問題,只要投資肯定有,除了正常的市場風險之外,避免其他投資人損害自己利益的辦法找一個自己信得過的人擔任公司財務,如果行不通,自己只能要求對方定時提供財務資料,同意自己隨時查閱公司賬目。此外,自己可以和對方約定自己的股份為優先股。

  只要是經營就會有風險,風險有很多,有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要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的話最好是把註冊成有限責任公司,不要註冊成合夥企業,但註冊公司會嚴格些,費用也相對會多些,但不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時,自己可以制訂嚴格的公司制度和完善內控機制,確保投入到公司的資金不被自己的合夥人濫用職權侵犯自己的利益。



保險哥哥


希望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這篇文章可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收藏、接下來我們繼續說說。當今社會,很多人開公司都是找自己信任的朋友幫忙去做法定人,雖然沒有投資給公司,但出於那份信任,很樂意去幫這個忙。被股東會聘用為執行董事,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即使沒有用時作為明顯的股東,但仍然存在著很多風險。關鍵是,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呢?一,關於刑事責任風險判斷風險大小,首先得看刑事責任風險,畢竟民事責任要容易解決一些。刑法上規定了一些單位犯罪的罪名,規定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文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當然,法定代表人實際沒有參與犯罪,也是要辦案機關偵查後才能確定不用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的,何況較長的偵查期間你會被隔三差五的訊問,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活動、財產凍結,還有不保證辦案機關就一定不會辦錯案冤案 。單位犯罪的罪名幾乎貫穿公司的設立,經營、解散的全過程。舉例講,關於公司設立的虛報註冊資本數額罪,關於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走私類犯罪,關於金融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利貸轉貸罪、偽造變造票據罪等等罪名,關於食品公司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關於醫藥器械公司的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關於上市公司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等罪名,關於公司併購解散的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等罪名,另外單位犯罪還有偷稅罪、洗錢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單位行賄罪。如果公司的某些行為確實觸犯了刑法,那麼公安機關認定公司負責人的最直接方式就 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如果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的話,該登記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人的認定依據。就算是事先已經簽訂了非常明確的隱名股東協議,畢竟被警察不斷訊問會讓人鬱悶無比。二,關於民事責任風險即使公司不構成單位犯罪,民事責任風險也會讓法定代表,人不堪煩惱,甚至毀掉個人的身家財產。如果公司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會想辦法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進來作為共同被告,甚至更為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倒打一耙,即本來是公司的行為,但在公司股東會沒有做出書面決議或者公司否認作出了書面決議的情況下,卻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將公司債務歸結到法代個人債務上,並且同時公司也可能會以法定代表人濫用自己職務行為令公司利益受損,從而提出對於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訴訟,屆時這個顯名股東&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無厘頭的責任。在很多情況下,人情友情抵不過金錢經濟利害關係,或者說再好的朋友間也難免一定不會 發生嚴重的誤解誤會而反目成仇。三,儘量規避法律風險當然,如果認為該風險實際發生的可能性不大,又不好拒絕朋友的請求,可以做- -些預防措施,以便萬一出現問題時儘可能減輕自身責任,比如: 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2、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

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範,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5、儘量參加或者列席股東會,獲得一份股東會決議。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的方法如,上所述。加入一個企業是為了從中獲得盈利或得到更多有益的地方,但是如果沒有對公司進行深入瞭解,沒有對公司內各股東深入瞭解之前,就貿然地答應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人,這種風險是完全無法避免的,並且也會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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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 

2、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 

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範,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 

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


縱筆丹青


大家好,很高興跟大家一起討論這個話題。

要知道作為公司的法人肯定是要為公司承擔責任的,一旦公司出現任何問題必然會遭受牽連。如果要做法人,一定要慎重。

《公司法》人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公司一旦出現任何問題,那麼法人可能就會被限制出境或者其他一些強制措施。那麼,如何才能規避這些風險呢?

1在簽署股東協議合同和章程中要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2通過集體決策程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收割隊大隊長


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 \r\r2、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 \r\r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範,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 \r\r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r\r二、法定代表人有以下風險:\r\r(一)民事責任\r\r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r\r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r\r(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r\r(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r\r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r\r如果對公司沒有做進一步的瞭解,貿貿然答應做公司法人,公司如果合法經營,一般是不會出什麼問題,法人承擔的風險就較小。但是萬一公司經營中違法操作或者有債務糾紛,這時候,法人就是公司的第一負責人。所以在答應做別人公司法人之後,要儘量約束法人的職務權利,瞭解公司業務是否合法,是否有資金債務問題,儘量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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