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不能拍賣我的房子,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規定你們不能拍賣!”被執行人陳某坐不住了,當庭提出異議。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一起回顧一下事情起因。
2017年10月,陳某向生意合作伙伴梁某借款260萬元用於投資,約定月息1分,半年後還清。但半年過去了,除了起初還了30萬元外,陳某對剩餘欠款隻字未提。梁某遂起訴並向法院申請查封陳某名下一處房屋,涉案標的逾三百萬元。
梁某雖勝訴,但債權實現成為難題。執行程序中,法院查得被執行人陳某近半年投資虧空,名下並未有存款,只有一套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能被執行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也有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上述法規法條,咋看都像“唯一住房不能被拍賣”的根據,這也是陳某提出異議的理由,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上述法律規定的是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權的保護,而非房屋所有權的保護。原因如下:
1、唯一住房並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唯一住房但該房屋屬於“豪宅”,或者為了規避執行而故意“製造”了唯一住房。
2、居住權並非一定要通過某處房產所有權實現,比如可以尋求“大房換小”、“以租代持”等方式來實現對居住權的保護。
綜上所述,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被強制執行。
租房也能保障“居住權”,與債權實現不衝突
前案中,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陳某均拒不配合騰空房屋,為了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利,最終通過“以租代持”的方式,司法網拍該“唯一住房”並參考周邊租房價格為被執行人留取了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計36萬元)以供其租房。被執行人認可了法院執行程序,最終案件得以執結。
但請注意,上述案件中出於人情,申請人並未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中,陳某才因此沒被列為“老賴”。
“老賴”或將租房都成問題
在2月28日的上海市租賃住房平面設計大賽媒體通氣會上,上海市住房租賃工作推進小組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會對整個租賃市場進行規範監管,也不排除租賃運營企業在選擇它的租賃用戶時,對失信的個人、老賴的企業可能會做出相應的限制。”
換言之,上海的“老賴”可能連租房都成問題。一旦此舉成效,其他地區普及也是遲早的事。
如此看來,債務人若想“東山再起”,首先要“留得青山在”。表明還款意願很重要,其次就是避免自身與“老賴”身份捆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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