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落戶政策,有你適合的方式嗎?

福州落戶政策

一、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一)實行高校錄取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院校”)設有集體戶的,應確定一名校領導分管戶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戶籍協管員,負責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對本校集體戶口、暫住戶口進行登記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應協調配合,採取校園網通知、張貼公告等多種方式,公佈戶口辦理指南、聯繫方式等,做好入學新生戶口落戶、畢業生戶口遷移等有關工作。

  院校錄取的新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憑《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將戶口遷往院校學生集體戶。其中:屬省外院校錄取的,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證》;屬省內院校錄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窗口申辦戶口遷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辦理。

  院校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或退學)離校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向院校收集彙總學生畢業情況,將已畢業(結業、肄業或退學)學生戶口遷出學生集體戶。其中:已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入就業創業地;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將戶口遷回原籍。

  (二)全面放開在我市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技術工人落戶限制。按照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順序,將本人戶口遷入就業創業地落戶。其中:(1)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2)遷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等法定證件)、憑證持有人《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若直系親屬已在此地址落戶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交無房證明、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首頁。(4)遷入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無房證明、就業單位出具未設有單位集體戶或不同意落戶單位集體戶證明。

  1.高校畢業生和職業院校畢業生,自畢業之日起3年內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就業創業地。還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3)《畢業證書》;

  (4)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

  (5)加蓋接收單位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代碼證複印件,接收單位的接收證明;

  2.在我市就業創業的留學歸國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就業創業地。還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留學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或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和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境)外學歷證明材料;

  (4)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

  (5)加蓋接收單位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代碼證複印件,接收單位的接收證明。

  3.在我市就業創業並經我市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證的初級工以上(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就業創業地。還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

  (4)福建省職業資格工作網(www.fjosta.org.cn)查詢打印的相應信息記載的初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材料。材料有疑義的,受理、核准民警應登錄福建省職業資格工作網(www.fjosta.org.cn)進行核實;

  (5)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

  (6)加蓋接收單位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代碼證複印件,接收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持《就業報到證》的畢業生,仍按《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有關權限、時限和程序的規定》(榕公綜〔2009〕611號)辦理落戶手續。

福州落戶政策,有你適合的方式嗎?

  二、進一步放寬在福州市市轄區居住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落戶條件

  (一)在市轄區連續居住滿3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市轄區就業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並在市轄區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轄區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年齡45週歲以下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所需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居住證》,在市轄區連續居住並辦理《居住證》滿3年證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打印)。連續居住時間以連續辦理《居住證》時間為依據,《居住證》頒發前已連續辦理《暫住證》的時間,計入連續居住時間;

  4.與市轄區就業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已滿3年以上及在市轄區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憑證(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轄區註冊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憑證);

  5.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其中:落戶市轄區就業單位名下住房的,還需與本就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和在本就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轄區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以上)的憑證;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需要隨遷的,還需提供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週歲以上)、《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等法定證件)。

  (二)在市轄區就業創業且被福州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評為勞動模範(享受或相當於福州市級及以上勞模待遇亦可)、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福州市榮譽市民,已辦理《居住證》,與市轄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本人在市轄區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可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戶口遷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順序,將戶口遷入就業地落戶。所需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居住證》;

  4.福州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勞動模範(享受或相當於福州市級及以上勞模待遇亦可)、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福州市榮譽市民的憑證;

  5.與市轄區就業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在市轄區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轄區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

  6.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其中:(1)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2)遷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等法定證件)、憑證持有人《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若直系親屬已在此地址落戶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交無房證明、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首頁。(4)遷入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無房證明、就業單位出具未設有單位集體戶或不同意落戶單位集體戶證明;

  7.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需要隨遷的,還需提供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週歲以上)、《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等法定證件)。

  三、全面放開福州市市轄區之外其他地區落戶限制

  在福州市市轄區之外的縣(市)城區和建制鎮工作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就業單位設立的集體戶,視為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需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憑證。其中:落戶就業單位名下住房的還需提供:無房證明、與本就業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在本就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還需提交無房證明、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首頁;

  4.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需要隨遷的,還需提供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週歲以上)、《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等法定證件)。

  四、除高校錄取學生的戶口可遷入學生集體戶外,在本縣(市)、市轄區範圍內,不得從家庭戶遷至集體戶落戶

  五、上述要求有關說明

  1.本“通知”中所述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指:(1)本人或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2)本人或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3)就業單位名下住房(落戶人數按單位產權建築面積每15平方米一人)。申辦落戶時,提供房屋產權(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中的“租賃”不包含私人等非政府房管部門提供的租賃住房。

  2.本“通知”中所述“無房證明”指:近一個月內由落戶地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縣)轄區(或福州市市轄區)範圍內的無其他住房的證明。

  3.申請落戶時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應當同時提交複印件,由經辦民警核對原件後簽章確認並存檔。16週歲以上的,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照片一張。

  六、辦理程序和時限。重點群體落戶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直接辦理;其他上述人員戶口遷入申請,由公安派出所窗口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領導核准後,簽發《戶口準遷證》或《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落戶通知書》。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充材料以及需要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並將核准(審核)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縣級公安機關核准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並領取退回的申報材料以及書面決定。

  七、本通知由社區警務指導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本通知所涉及內容與此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社區警務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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