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視勞動法,讓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每禮拜工作7天應該怎麼辦?

旁觀者150803235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公司違反《勞動法》已經成為職場中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而普通勞動者,通常有兩條途經可選擇,要麼辭職,要麼忍受繼續留下!

在這裡,我想為那些職場中的朋友們,提供一個解決此類問題的標準板方案,以便朋友們今後參照處理。

一、選擇留下一邊繼續工作,一邊尋找更好的去處。

這主要針對的是那些個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因為家庭經濟暫時處於困境的朋友來說的!

明知公司的行為觸犯了勞動法,但由於個人工作能力或者是家庭經濟原因,導致自己無法離開眼前的這份工作。則最好選擇暫時接受工作的現狀!

如果個人能力不足,貿然辭職將會讓我們陷入經濟的困境。畢竟想要找到更好的工作,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因此我們只有繼續工作,努力提升自己的個人工作能力,一旦條件成熟,再考慮辭職跳槽。

有些勞動者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和頂樑柱,可能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如果突然辭掉自己的工作,極有可能讓自己的家庭陷入到絕境之中。

因此,只能一邊繼續工作,一邊尋找更好的去處。一旦找到了更好的去處,立馬辭職跳槽。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大家盲目辭職,導致自己在求職過程中,出現家庭經濟來源的斷檔,從而將自己的家庭陷入到生活的絕境之中。

二、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果斷為自己維權。

這裡主要是針對那些個人工作能力與綜合素質較強,家庭經濟壓力不大的勞動者來說的。

通常來說,只要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終我們可能都會失失去眼前的工作。

因此我們一旦要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就必然應該考慮到自己的經濟條件,能否承擔失去工作的壓力。

當然這裡我將分2種情形來逐一分析!

1、工作司齡較短的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辭職跳槽。

由於工齡較短,勞動者主動辭職跳槽,對個人的損失並不大。因此沒有必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要公司給予自己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不給予應有的經濟補償,極有可能會走上仲裁和起訴之路。這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說,時間我們無法耗得起!即使花上大量的時間獲得了經濟補償,但我們所投入的資金經理與自己得到的經濟補償出入太大!

這很有可能導致我們的投入與收入不成正比。付出的太多,得到的補償太少,會讓我們得不償失。因此我們應該大膽的辭職而去,沒有必要為很少的經濟補償金去糾結!

2、工作的司齡較長,則可以主動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在公司工作都時間較長,就這樣辭職而去,無論是誰都無法嚥下這口氣。此時就應該果斷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主動辭職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法律具體規定,合同中必須應該有休息時間至少1天,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自己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舉例說明一下,如果題主在公司工作了8年時間,則用人單位必須為你支付8個月的月工資,作為你的經濟補償金。

【2】、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從題主的描述可以看出,題主每週超工作40小時,就必須是應該給予支付加班費用的。

因此題主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加班工資支付的具體標準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可以參照《勞動法》的具體規定,計算出自己在公司所有的加班工資,並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購買社保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

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公司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經濟賠償,通常是每年三個月的月工資。

三、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勞動者該怎麼辦?

如果題主將以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提出辭職申請,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則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以免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不成,可能會走上法律的訴訟程序。

如果那時再來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將是非常困難的,可能會讓題主陷入極端不利的地位,甚至還會出現維權失敗。

【1】、收集自己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記錄資料。

例如題主每天在單位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以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相關通知,也可以收集有關工作中的一些文件傳閱處理記錄,最好是將這些相關的工作記錄文件資料予以複印保存。

這一些相關的工作資料,一旦自己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很好的證明自己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2】、收集保存好自己的工作牌、工資條等資料。

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司員工都有自己的工作牌,正是我們上下班出入公司的主要憑證和依據。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牌都予以收集保存。

同時公司每月為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它們通常都會有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那麼它就是通過銀行支付給我們的個人賬戶。那麼每半年或者一年,就將自己的整個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予以保存。

這些重要的物證材料,一旦在我們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很好的證明我們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成立的。

【3】具體的處理流程步驟。

A、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B、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C、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主要針對的是那些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才可以考慮採取正規程序解決!由於補償金、加班費和社保賠償,總計金額較大,因此在決定採取法律維權之前,應該諮詢當地的律師,或者是全權委託律師處理,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利益最大化。

祝你能夠成功妥善處理此事。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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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我打工三十多年,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以上,一年沒有一天假,若頭疼有小疼請假都扣工資,懂勞動法,公司不要你,你能怎樣,農民工能到年終工資全到手燒了高香拉,社會就這樣,難再肚中,不要講究的太多,好好工作,為父母減輕負擔


幸福一家152504087


皮革廠上過班的,普工都是12小時制,轉班那天18小時,週末無休,小時工資。大多數工廠無保險,一般入廠時都讓籤一份自願放棄保險的協議。塗臺工,配料工一般十到十二塊每小時,氣味特別大,夏天熱得要死。都是二甲基甲酰胺,丙酮,醋酸乙酯,醋酸甲酯,前幾年還用甲苯。生意好的工廠,工人一年能做4千個小時。勞動法,只能呵呵。


老張生活號


我就是因為公司認我上十二小時班,前天辭工不幹了。(本人包月工資之前談的是260小時月)現在公司又入股了倆個2B老闆管生產。要我每天睌上十點才能下班,不計加班費。算下來每個月要無償的多做五天。連句好話都沒有。。。


鐵狐


  公司無視勞動法,讓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每禮拜工作7天應該怎麼辦?首先,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最重要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加班方面的證據,比如考勤表、加班通知等,工資方面的證據比工資條、轉賬記錄等。在你離職時候,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要求公司賠償扣剋的加班費,仲裁機構或法院都會支付。並向行政機關舉報違法企業,經查實後會給違約企業的行政處罰,罰款、糾正和責令改正等。

  

  糾集其他有怨言的員工一起找老闆協商此事,向老闆提出你們的合理合法的訴求,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反應公司這種強令作業的違法用工表現,保留公司相應的強令作業違法證據,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結清工資,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賠償。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8小時工作制,但還有另外一種情況—綜合工時制,如果對您提出的問題沒有理解錯的話,綜合工時制應該就是您提出的月工時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根據以上規定及國家休息日核算月標準綜合工時。

  

  八個小時往往只是呆在辦公室的時間。其實很多時候,很多人工作時間都會遠遠超過八個小時,因為工作沒完成或者重要項目,員工主動或被迫主動加班的,比比皆是,現在很多人還會把工作帶回家做,八個小時只是呆在辦公室的時間。當然如果你工作效率一級棒,超額提前完成領導佈置的工作的話,你就不用連續工作八個小時的班。但往往這類人會隨著工資職位上漲,工作量增加。如果公司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那麼加班小時數不能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其次,加班費足額支付了沒有?如存在加班費支付不足額的情況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書面投訴超時加班和不足額支付加班費問題,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即可。

  

  在三四線城市,縣城,由於地理位置,交通位置,等問題,國家要求發展經濟,加快發展,所以政府會定期和企業討論,比如:擴大產能,業務增長,就業安排,銀行貸款扶持,大學生創業,等,再就是減少不必要的程序,各部門給企業提供方便,給各個企業做大,做強,提供有利支持,所以說任何事情一個巴掌拍不響。現在的國情就是這樣,有能力有本事有文化,你才有資格要求這個要求那個,沒有,抱歉,讓你怎麼幹你就得怎麼幹,不願意幹就滾蛋,你得指著這碗飯養家你就不要挑這挑那喋喋不休,這是基本國情,不是個人能夠改變的。投訴又用舉報有用?


教團的狂魔


1、能忍受的就老老實實上班,咱是弱者,只能受欺負還得忍著

2、實在受不了,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換一份工作,跟現在公司說再見

3、如果走的時候很不爽,建議在職時手機號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勞動合同、工作證,每月工資條等。在離職時搞一搞公司,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


建築法務


真正有良心,遵紀守法的老闆不多了。現在大都是黑心老闆,他們恨不得工人二十四小時上班好給他們創造財富。沒有福利,沒有節假日,加班加點。日久天長工人們體力透支,身體狀況會很差。以後會弄下一身毛病。就是年輕時候拿命掙錢,老了以後拿錢買命的中國式不良風氣。長此以往後果相當嚴重。政府應該當回事好好抓抓。


藍鑽ww


觀點:公司違反勞動法,自己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週工作七天,這種情況應該分開討論,如果自己可以適應這種情況,自己喜歡這個工作,可以選擇堅持一下,如果自己不在乎這份工作,我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到自己應有的賠償,然後辭職,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吧。


01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工作的標準時間是八小時工作制,勞動者每天的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用人單位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一日。同時勞動法關於加班也做了詳細的解釋。

根據《勞動法》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同時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於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當算作加班或者給予一定的調休,平時加班應該以正常工資的1.5倍,休息日應該是正常工資的兩倍,節假日三倍工資,且不可用調休補償。

對於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週工作七天已經明顯違反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時間了。


02

自己需要這份工作,但是適應不了這麼長的工作時間

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我們沒有必要堅持這份工作,雖然這份工作可以給予我們一定的收入,但是這麼長的時間與勞動強度,極大的限制了我們的自由,我們甚至沒有一點的私人空間,生活全部被工作擠壓,長期這樣下去對我們的發展是不利的。

既然自己適應不了這麼長的工作時間,我覺得我們可以選擇離職,沒必要為了一份工作讓自己工作這麼辛苦,畢竟這份工作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身心健康了。


03

需要這份工作,可以忍受這麼長的工作時間

996的工作制相信大家是再熟悉不過了,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說,996已經是違法行為了,為什麼有關部門沒有出來治理這種工作時間,其實有很多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普通勞動者的保護,隨著現在公司競爭壓力的增大,很多企業的利潤越來越小,嚴格按照勞動法來執行,勢必會增加普通企業的生存壓力,一旦治理這個情況,可能會帶來大規模的失業潮,這樣對勞動者也是不利的,既然勞動者認可了這種工作時間制,沒必要去全部治理。

從我們勞動者本身的角度來說,如果我們需要這份工作,並且我們也可以適應這種工作時間,我們還是可以堅持做下去的,畢竟這份工作給予了我們不錯的收入,等堅持一段時間之後,有了一定的經驗和資金基礎,我們也方便換其它工作或者創業。


04

我們不喜歡這份工作,也適應不了這種工作時間

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完全沒必要留下來,又不是自己在創業,沒必要拿著員工的待遇,累的和創業公司老闆一樣,我們可以收集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證據,然後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由勞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整改並可以處以罰款。


最後,關於勞動時間,其實我們自己內心要有一個標準,要知道現在就業也是比較困難的,一方面我們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考慮一下這份工作對我們的重要性,以及失去這份工作的影響。畢竟現在出來工作養家餬口都是不容易的。

END......


軟件資源君


一聽在這樣的公司工作,實在是慘無人道, 恨不得立刻就辭職,這種工作不走, 難道留著過年嗎?

但是, 心裡這麼想,未必能夠做的到。現在的工作不容易找,萬一辭職了,變成家裡蹲,是不是還是選擇上班會更好一點呢?

我個人覺得,如果這個公司, 工作雖然辛苦,但是,如果回報豐厚,也就是網絡上所說的:“錢到位”那麼, 加班,長時間工作,我們也就忍了。



我記得馬雲對這種工作方式說過:

“如果你選擇通過奮鬥努力贏得自己的幸福和成功,可以認真思考一下我下面的話;但是如果你希望自己的未來比普通人幸福快樂,但又不願意付出比普通人更努力的代價,那麼那些合法合情合理,永遠正確的話更適合你。

如果需要,那些我也會講,而且講得很好!但我想年輕人應該有機會聽到真話。任何公司不應該,也不能強制員工996;但是年輕人自己要明白,幸福是奮鬥出來的!不為996辯護,但向奮鬥者致敬!”



誰的工作都是不簡單,如果,這份工作存在一下幾點,我覺得不如早點離開。

一,收入僅僅能夠支撐房租,日常開支, 而且在肉眼可見的情況下沒有增長,在短時間,甚至很長很長一段時間也不會增長;

二, 沒有任何個人成長方面的優勢,乾的活, 隨便再找一個人都能替代;

三, 心累,身體累,錢和福利還不多的話,這種工作簡直就是折陽壽, 不如早日說拜拜。

反正一句話,看付出的值不值得,短期看, 長期也要看。

歡迎關注苑燕兒,一起分享職場收穫, 一起成長。

苑燕兒


現在正規企業養一個員工不容易,有很多隱形成本在裡面,並沒有在工資裡面體現出來,所以就需要少招人多幹活。很簡單,你是高級管理人員,基本8小時制,沒有加班費,工資可觀。一般底層員工,低薪較低,津貼相對少很多,員工一般要通過加班來提高月薪。不考慮其他因素,這個問題就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養家餬口的一般想的是趁公司生產旺季希望儘量多加班,多拿工資,淡季想加班也加不了;沒有生活壓力的,想輕鬆的就希望儘量少加班。問題就來啦,企業是壓力山大,不想養閒人。恰恰你是後者,你又想不加班,又想有一份收入,那麼你就需要努力成為高級管理人員,要麼你就重新選擇一份輕鬆的工作。對於低收入人群,不加班會降低他們的生活質量;而對於用工成本高企的企業來說,要麼機械化代替人工;要麼把企業遷移的用工成本低的地方去。雙方都不易,和諧共存才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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