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務應用

土地利用總體規則編制的等級。

土地利用規劃就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規劃區域內,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利用佈局,包括落實國土空間開發的宏觀戰略措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依職權編制,因此,按照全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全國性、省級地(市)級、縣和鄉鎮級四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意味著各級人民政府完成其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後,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不是立即生效。依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批准權僅有二級政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特定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專屬國務院批准,目的是控制特大城市的發展。下列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屬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依職權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本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是應有之意。但縣、鄉(鎮)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一項特別的編制內容,即: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公告是判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效的線索,依《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為了保障農民利益,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特別安排。該法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務應用。以上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知識,也是法考內容之一。法律人面對形形色色的土地糾紛案件,如果理解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法律上的地位。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的建築物、構築物經常被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為非法建築,面臨強制拆除的風險。實踐中,能夠認定為非法建築一般依《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正確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規劃法》的關係是實務應用的關鍵。劃分土地利用區是縣、鄉(鎮)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一項特別的編制內容,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具體的一塊土地未經公告,說明該地塊沒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則,也不可能受到《規劃法》的調整,因此,對未經公告的地塊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實施強制拆除(使用農用地未經批准的除外)。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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