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9歲男童在小區被瘋子施暴半小時致死,現場保安袖手旁觀,試問這事物業有責任嗎?

西風瘦馬7809


個人感覺,在這個事件中,物業公司應承擔“補充責任”。


本問題涉及的是所謂的物業公司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

《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既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又是侵權法上的義務。


具體而言,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可區分為:無第三人介入情況下以及有第三人介入情況下。


本案件中,就屬於後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物業公司應履行其在防範和制止違法行為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使小區內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人身或財產免受第三人違法行為的侵害。實踐中主要包括:

物業保安人員在發現違法行為發生時,要果敢地控制和制止違法行為的侵害。對於發生的危險,應盡其最大努力進行救助,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而從本案例來看,物業保安有失職之嫌。


至於責任承擔問題,因為本案件是有第三人介入。產生的人身損害結果是由第三人侵權行為直接造成,所以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但是,該物業公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在其能夠防範和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即首先應由直接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加害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直接加害人不明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海風116067626


長沙9歲男童在小區被瘋子施暴半小時致死,現場保安袖手旁觀,物業有責任?

家屬也質疑物業公司不作為,不施救。物業表示小區保安亭在250米外,當時一名保安本來要趕往案發地,但他中途折返想要拿一個網制服嫌犯,耽誤了時間。

那物業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

物業對於小區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與絕對的人身保障義務是存在差別。物業的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保鏢,不能要求物業的保安以自身人身安全為代價而去保障業主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畢竟,要求每月拿著幾千元的保安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做事,那應當沒有一個人願意。

所以,對於業主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人身侵害事件,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是看其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例如,發現打鬥事件時,物業或保安應當進行處。撥打110報警、招呼更多的保安威懾歹徒、遠距離吶喊制止打鬥行為,這樣在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還有可能制止相應的違法行為。例如,在侵害事件發生後及時、積極救助義務。


葉律師


物業當然是有責任的,業主在小區內被流浪狗咬傷,尚且可以起訴物業獲得賠償,更別說這種男童在小區內被毆打致死的惡性事件了。

眾所周知,小區物業肯定不是隻收錢就可以了,一定有各種各樣的責任也等著他付。在這個案件中,保安辯稱是為了回去拿防爆叉,因此耽誤了時間。僅從最終結果看,既然男童在小區內死亡,那麼物業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物業負責人的來源自然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要為業主在小區內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在這個案件中首先要負責的自然是那個瘋子,那個瘋子除了承擔民事責任以外,其監護人或近親屬還需要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說到物業的責任,我認為物業有責任,但是也不會是特別重的責任,畢竟男童的監護人也必須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物業承擔的責任大概也就在20%或者30%。


律師獨角獸


物業、嫌疑人監護人當然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讓他們為自己的失職擔負起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只可惜生命的失去永遠無法再挽回,對家庭來說是滅頂之災。

物業要以此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


陽光生活擁抱大自然


保安看著孩子受傷害卻袖手旁觀,
那小區要保安幹什麼,“保安”就是保護小區安全的,他這麼作就是失職,應該復應有的法律責任,就是行人看見也會制止的,何況他是保安,對生命太漠視了,真叫人痛心。


一個鮮活的生命就這麼在他的眼前凋謝了,消失了,怎麼忍心,你不會報警嗎?不會找周圍人幫忙啊,保安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嫌疑人的監戶人也要復責任的,發生這樣的事真叫人痛心,希望家裡有精神病人的家屬看好他們,不要讓類似的事再發生了,謝謝閱讀,


錦繡民生1212


起訴吧,絕對一定有責任,保安都親眼目睹不使援手,也不報警,這就是失職!


四季——花開


這樣的物業公司要讓他永久停業整頓。


用戶7692015955738


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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