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豁免和夫妻互保都有什麼用?一文讀懂

目前保險市場很多的保險產品,都具備了各種“保費豁免”功能,如投保人保費豁免、被保險人保費豁免;有的保費豁免功能是產品本身自帶的,有的是需要增加保險費另行附加的。

那麼什麼是豁免呢?

豁免:就是免除的意思,保費豁免,就是指在保險合同繳費的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公司約定的喪失工作能力的風險時,剩餘未交的各期保險費不用再交。

投保人保費豁免功能最早是出現在少兒險種,投保人是孩子的父母,如果在交費期間內父母發生重大疾病或身故而喪失收入能力時,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後面餘期的續保保險費不用再交,而保單的所有保障不變;使沒有經濟收入能力的孩子仍可繼續獲得保險的庇護。

【舉例】:30歲的王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50萬,交費20年,保障終身,年繳保費11100元;

5年後,王先生不幸被確診患了甲狀腺原位癌(屬於輕症疾病保障的種類),保險公司額外賠付了王先生10萬元的輕症疾病保險金後,剩餘15年,共166500元的保費不用再交,視為已交,輕症責任終止,其他保障不變。

保費豁免和夫妻互保都有什麼用?一文讀懂

同時,該產品可另外附加投保人身故\\重疾\\輕症的三重豁免:

如父母的其中一人做為投保人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附加了投保人身故\\重疾\\輕症的三重豁免,在交費期間內,投保人不論發生了身故\\重疾\\輕症三項中的其中一項風險,被保險人(子女)後期未交的保費都將得到豁免,保單繼續有效,所有保障利益不變。

“夫妻互保”即在投保時,夫妻二人互為對方的投保人並附加投保人保費豁免項目,夫妻互保後,在交費的期間內,無論夫妻雙方哪一方不幸發生身故\\重疾\\輕症的風險事故,夫妻二人所持有的兩份保單都會免交後期剩餘未交的保費。

【舉例】:張先生和太太想給他們二人以夫妻互保的方式各做一份重大疾病保障,最後選擇了一份重疾保險。

張先生做投保人,為太太投保了50萬保額,並附加了投保人豁免責任,年交總保費共計15230元,繳費期20年;

同時,張太太做投保人,為張先生投保了50萬保額,並附加了投保人豁免責任,年繳總保費共計17712元,繳費期20年;

保費豁免和夫妻互保都有什麼用?一文讀懂

情況一,輕症保費豁免: 繳費第3年時,張太太在體檢中發現了疑似乳腺原位癌,經確診後,保險公司賠付輕症保險金10萬元後,同時豁免了夫妻兩人後期17年的應交保費,張太太的輕症責任終止,其他所有保障責任繼續享有,直至終身。

情況二,重疾保費豁免:繳費5年後,張先生不幸罹患了惡性腫瘤,保險公司賠付了50萬重疾保險金後,張先生的合同終止,同時,張太太剩餘15年的保費得到豁免,不要再交,保單繼續有效,所有保障不變。

不論是父母為子女投保,還是夫妻互保,在投保人發生輕症、重疾甚至身故而導致失去收入能力的情況下,因為保單附加了投保人保費豁免功能,被保險人餘期保費不用再交,保單繼續有效,不受影響;使家庭在遭遇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重創時,緩解了保單繼續繳費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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