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縣地方稅務局訴湖北八通商貿有限公司稅務行政判決書

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8)鄂08行終1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沙洋縣地方稅務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八通商貿有限公司。

上訴人沙洋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沙洋地稅局”)因與被上訴人湖北八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通公司”)不履行稅務徵收法定職責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7)鄂0804行初1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月1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沙洋地稅局的行政負責人及委託訴訟代理人副局長呂華、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勇,被上訴人八通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呂義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5年7月30日,荊門市高新區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公司”)與荊門寶麗景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景公司”)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經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5)鄂荊門民二初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判決寶麗景公司向匯通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261.6萬元、違約金800萬元等。判決生效後,匯通公司將(2015)鄂荊門民二初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權利轉讓給八通公司,八通公司受讓後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荊門中執字第00108-11號執行裁定,裁定將寶麗景公司所有的位於沙洋縣荷花大道寶麗景國際城小區建築面積為5205.30平方米的房屋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1855.5915萬元交付八通公司抵償債務1855.5915萬元,房屋所有權自裁定送達八通公司時轉移,八通公司可持裁定書到有關機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八通公司遂持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於2017年9月中、下旬向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裁定書中所確定的相關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八通公司的申請後通知八通公司需向稅務部門繳納轉移登記所需的各類稅款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八通公司到沙洋地稅局要求辦理相應的納稅手續,但沙洋地稅局卻以八通公司需先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完稅手續後才能辦理契稅納稅手續為由,拒絕為八通公司辦理納稅手續。為此,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在一審庭審中,沙洋地稅局提出,八通公司不是納稅的適格主體,且對於納稅標準尚存在爭議,認為八通公司不應按照法院拍賣的底價作為納稅的基數。同時,沙洋地稅局認為,該起執行案件所依據的民事判決書確認的債權人為匯通公司,而現在八通公司申請將被執行人的房屋過戶到其名下,因匯通公司尚未辦理相關的納稅手續,故更不存在為八通公司辦理之說,若徑行為八通公司辦理了納稅手續,則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損害國家利益。八通公司當庭表示,對於納稅的基數問題,若沙洋地稅局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應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作為納稅基數的,其也可以接受沙洋地稅局所述的納稅計算標準。

原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沙洋地稅局拒絕受理八通公司契稅申報的行為是否合法;2、雙方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的納稅爭議,是否需要行政複議前置。

爭議焦點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對於該法條,應作如下解讀:1、契稅申報的納稅人應該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受讓方;2、根據司法或者仲裁文書進行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申報,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不是進行契稅辦理的先行條件。本案中,八通公司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且根據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八通公司亦不可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故符合《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八通公司向沙洋地稅局進行契稅申報的,沙洋地稅局依法應當受理。故對沙洋地稅局提出八通公司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時,不為其辦理納稅手續屬依法行使職權的辯解意見,一審不予支持。同時,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沙洋地稅局在接受八通公司的諮詢及要求辦理相關契稅申報手續時,直接要求八通公司先行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不動產發票)的繳納手續,並以此理由拒絕受理八通公司的契稅申報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爭議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0條將納稅爭議界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主體、徵收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本案中,沙洋地稅局提出八通公司所依據的執行裁定書已被停止執行,且與湖北省高院的裁定相沖突喪失法律效力,以房抵債未予履行,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納稅對象尚未確定,且認為納稅基數也應按照市場價格而非拍賣的底價計稅,故目前雙方的爭議系納稅爭議,需要行政複議前置。一審認為,八通公司向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協助過戶的執行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尚未被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撤銷,則執行裁定書及協助通知書即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以及強制執行力。八通公司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人,依據上述文書到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的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後,告知八通公司需要向稅務部門繳納轉移登記所需的各類稅款符合法律規定,八通公司作為適格的契稅申報及納稅主體,並不存在納稅主體不明等情形。且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沙洋地稅局在接受八通公司的諮詢及要求辦理相關契稅申報手續時,以要求八通公司先行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不動產發票)的繳納手續為由,拒絕受理八通公司的契稅申報的申請,本案中並不存在八通公司契稅申報受理後,雙方就有關納稅標準以及稅率計算等納稅爭議,故沙洋地稅局的該抗辯亦不能成立。若在沙洋地稅局受理八通公司契稅申報申請後,出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0條規定的納稅爭議,則屬於納稅爭議,方才應受行政複議前置的約束。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一、沙洋縣地方稅務局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履行受理湖北八通商貿有限公司要求辦理契稅繳納相關手續的法定職責;二、駁回湖北八通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沙洋縣地方稅務局負擔。

沙洋地稅局上訴稱:一、一審判決對部分證據真實性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八通公司並非納稅的主體。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儘管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鄂荊門中執字第00108-11號執行裁定後並未下達規範法律文書對該案中止執行,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8日向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的回覆中明確表明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停止了該案的執行。沙洋地稅局有理由相信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中止了該案的執行。因此沙洋地稅局認為該案已經中止執行,納稅事宜並未發生,納稅主體亦未明確,八通公司也就無權向沙洋地稅局要求繳納相關稅收的權利。請求: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7)鄂0804行初114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八通公司承擔。

八通公司辯稱:沒有上級人民法院的終止執行的裁定文書,不得終止。其實本案所涉的交稅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因為我們要對執行完畢的部分交納,而不是針對尚沒有執行的部分交稅。執行完畢的裁定書一經送達就生效,就算上級人民法院有了執行文書也不影響已經執行的問題,除非發生執行迴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本案中,本院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荊門中執字第00108-11號執行裁定,裁定將寶麗景公司所有的位於沙洋縣荷花大道寶麗景國際城小區建築面積為5205.30平方米的房屋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1855.5915萬元交付八通公司抵償債務1855.5915萬元,房屋所有權自裁定送達八通公司時轉移,八通公司可持裁定書到有關機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後本院又向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沙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八通公司自收到本院的以物抵債的裁定時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八通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是其相關稅務的納稅主體。

沙洋地稅局提出,(2015)鄂荊門中執字第00108號案件已中止執行,納稅事宜並未發生,納稅主體亦未明確的上訴理由,因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指的是暫不繼續採取執行措施,而非推翻以前的執行文書,以前已採取的執行措施依然合法有效,故(2015)鄂荊門中執字第00108-11號執行裁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在該文書未被撤銷之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及強制執行力。故沙洋地稅局的該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沙洋地稅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沙洋縣地方稅務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林

審判員 蘇 華

審判員 劉 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曾 靖


分享到:


相關文章: